我叫陈海防,男47岁,河南滑县人。2016年10月1日早上,早早的吃过早饭喜迎国庆。
上午9点左右突然手机响起,喂:“那位”
“郑州市交警四大队事故科的,豫A6026是你的车吗?”
“嗯,是的怎么了?”
“你的车出事了你知道吗?前天晚上11点左右在紫荆山南路出的事”
我急忙说不可能,车一直都很正常司机也没有说,况且也不是一个司机跟车。随后去停车场看车,他们两个民警围着车转了几圈也没有说啥就扣车。让我联系司机张文彪去他们大队做笔录。我就给司机张文彪打电话问这两天车出事了没有?他听后很惊讶的说没有啊!一切都很正常没有一点异常怎么能出事呢,况且钟勇在我车上坐着你可以问他。我给钟勇打电话他也说没有,啥也没看到也没听到正常的很,这两天都是10多上班干到早上6点多下班我跟建鹏可以作证
在郑州交警四大队事故科我们做了一份一无所知的笔录,之后被告知车撞到人且死亡,听到这句话如晴天霹雳感觉天都在乱转。也没弄清事故原因就被告知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找当事人家属谈赔偿。历经八次找当事人家属谈,多次被辱骂没有一点进展后事情进入司法程序。
事故发生两天后交警抽取死者心肌血酒精含量高达246.53毫克,严重醉酒,对方所骑车辆被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机动车。另据现场目击证人也是第一报警人证明死者是突然倒向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桔红色后八轮右后轮被压致死。而我的车是一辆天蓝色的后四轮。车型颜色完全不对。
- 下达“事故责任书”
司机张文彪被拘留“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到看守所。我们每天打听事故责任书什么时候下,什么责任。终于在“交通事故责任书”合法复核期内最后一天打听到事故责任书下达到了看守所而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醉驾,却要我负全部责任!
二、进入司法程序
(1)2017年3月3日张文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管城法院主审法官签发逮捕令,于2017年8月1日开庭,2018年5月22日下达判决书。一个交通事故案超期羁押上诉人长达14个月零20天。服刑期满为2018年6月16日,以看守所羁押期为服刑期。
(2)原审法院超出法定审限,我国刑法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原审法院2017年3月3日受理,2017年8月1日开庭,2018年5月22日宣判,超过法定审限12个月之多。
(3)原判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完全错误。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完全根据交警四大队的事故责任书和交警四大队在司法审理中出具人为加工的编造虚假事实,肆意掩饰死者严重醉驾等违法事实。
(4)在事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交警四大队向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编造事实,对目击证人证明避而不谈,对严重醉驾认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严重误导和干扰了法院的诉讼活动,干扰司法公正。
一切有力的铁的证据在这个事故中都苍白无力,不为所视。这是为什么呢?有什么猫腻吗?判决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证据、证人证言为依据公平裁决的,而本事故中却依虚假情况说明为依据、以滥用职权歪曲事实为目的,枉法裁判。这到底是为什么?是什么动力和利益让他们这样判决?
以上所判致张文彪在被关押期间,他的妻子受不了这无头的超期关押而不判的打击,抛下两岁多的幼女离家出走,张文彪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张文彪下落不明。张文彪到现在都不知道这个事故是怎样样发生的,到底是哪个车发生。
冤啊!!!
张某人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竟然在郑州交警四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张某无责任,实在不公平,不公正明显有“猫腻”……然而,也发生了。
我方把希望寄托在公正的法庭上。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2019年2月19日上午开庭后,在庭审现场对我们说:“我完全依照四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判决,这也是我们中院20多年的“规则”,这20多年没有改判过一例,我也不会“改判”我也不会违反这20多年的“潜规则”。
请问:这是依法办案还是依“潜规则”办案?法官公开违法办案有没有人管?……法官讲这些话时有我的律师和另一位张志诚先生在场听到,可以证实,人民法官依“潜规则判决”还有当事人的活路吗?
做为一个法官难道不知道依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是判
案的基本原则吗?
中央 一而在在而三的在政法会议上强调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然而我们感觉不到公平公正,何时才能让人民感到公平公正。
当事人:陈海防如有虚假,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