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是一种与政府相对应的组织称呼。
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概念。
与此同时,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民政部门也新设或者将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管理办”“民间组织管理股”。
民间组织遂成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共同上位概念。
2000年4月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间组织”概念正式用于规章的表述。
2016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被概念内涵更广的“社会组织”概念所替代,民间组织也算是退出历史舞台(但未全退出,至少《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没有废止)。
法条索引: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的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2. 公益组织
公益组织,是社会当中一种比较普遍的称呼,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定义,更多表明的是这家组织是从事慈善活动的,有很多未注册的团体也会称呼自己为公益组织或公益机构。
法条索引:
海南省林业厅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国有林场公益林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本意见所指社会公益组织是具有合法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党派性、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福利机构等公益性组织。
摘取自微信公众号"致诚社会组织"文章《这些公益慈善相关的组织,你分得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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