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我国新业态蓬勃发展,催生就业新渠道、新形态以及新问题。当前,我国存在灵活用工政策滞后、适应新业态能力不足、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等问题,就业活力和潜力还没有完全释放。
报告建议“择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
新就业形态带来新问题
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电商卖家、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这类灵活就业、兼职等新就业模式日渐增多。据统计,仅淘宝平台就有近1000万卖家。
新业态在扩大就业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报告指出,就业形态变化促使劳动者转岗频率加快、就业周期缩短、就业地点分散,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不足。
南都记者了解到,新就业形态往往以灵活、弹性、平台、共享等就业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也成为就业促进法面临的新问题。
就业促进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不过报告指出,当下灵活用工政策滞后,如通过直播、短视频、社交软件等进行商业活动以及网约车司机等人员是否属于现行法律调整范围,尚无明确界定。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相应的就业管理服务、用工制度和社保政策等,还有很大完善空间。”报告称。
报告还指出,当前对以“粉丝经济”为代表的灵活就业统计监测存在盲区,“相关数据还不掌握”。从执法检查看,由于适应新业态能力不足,有的对新就业形态规范不当,导致就业活力和潜力还没有完全释放。
建议择时修订完善
实际上,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政协委员就曾建议,要重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如较突出的工伤保险缺失问题。人社部答复表示,将适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把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当中。
不过,南都记者注意到,目前对于灵活就业群体的支持政策,还处于“初创阶段”,就业促进法中缺少对新业态就业者的具体规定。
报告指出,就业促进法2007年制定,仅2015年根据工商登记前置修改了第40条第2款,实施12年来,就业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就业需要”,内容需要进一步更新。
报告建议,“择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就业促进法规体系,体现当前就业的新趋势、新问题,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同时要补充新就业形态、乡村就业、公平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内容。
采写:南都记者 胡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