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4,999,000.00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5日)基金总份额14,999,284.00份的99.998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14,999,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2月1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持有人大会在上述议案通过后豁免了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封闭期安排和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等相关条款。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12月17日起安排3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即2024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在赎回选择期期间,投资者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不可办理申购业务。
自赎回选择期间结束后的下一日(2024年12月20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收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10195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丁瑶希,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11月15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11月16日、11月1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楼对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雨荷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徐黄凯、丁瑶希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12月15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4,999,000.00份,占2024年11月15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4,999,284.00份的99.998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4,999,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年12月16日
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选择期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2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24年12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 赎回选择期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安排3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即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在赎回选择期期间,投资者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不可办理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赎回,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赎回选择期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赎回选择期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若当日该基金交易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3.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选择期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1个月按30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赎回选择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联系人:黄娜娜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cpicfunds.com
4.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赎回选择期首日(即2024年12月17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服务申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客服中心于每月1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2)赎回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即2024年12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统一进入清算程序。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2024年12月17日起至20124年12月19日止的集赎回选择期间开放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在赎回选择期间,投资者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不可办理申购业务。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4)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敬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picfunds.com查询相关事宜。
(5)有关本基金此次赎回选择期间开放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6)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9,829,087.38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3日)基金总份额29,836,233.18份的99.9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29,829,087.3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2月1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即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10192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丁瑶希,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11月13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11月14日、11月15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楼对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谭成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徐黄凯、丁瑶希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12月13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9,829,087.38份,占2024年11月13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9,836,233.18份的99.9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9,829,087.3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恒泰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