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优乐美被抄袭?喜之郎诉争优乐美商标,上诉被驳回

对于优乐美奶茶,大多数人应该都很熟悉,它是广东喜之郎集团推出的一款奶茶产品。尤其是周杰伦代言的那一段“我是你的什么?”、“你是我的优乐美”广告词,更是火遍大江南北。2011年,“优乐美”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近日,十象知产查询发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是关于优乐美商标的侵权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09年3月10日,深圳云联数娱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云联公司)申请注册第7242968号“优乐美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手提电话、MP3播放器等”商品上,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

直至2020年4月24日,喜之郎公司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作品的恶意模仿与复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超过五年诉讼时效且未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为由不予支持。因此,喜之郎集团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查明,驳回喜之郎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1、诉争商标于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至喜之郎公司2020年4月2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时,已超过五年,故关于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作品的恶意模仿与复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原告主张构成驰名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及图”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不成立。

3、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云联公司或诉争商标申请人姜多春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诉争商标未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喜之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又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原权利人姜多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酷尔电子厂及其利益集团具有一贯抄袭、抢注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查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云联公司及诉争商标申请人姜多春名下商标较少,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采取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其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喜之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通过此次”优乐美“事件,十象知产认为,现在是重视品牌保护的时代,品牌的价值对企业至关重要不仅要尽早做好商标布局,也要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商标监测是维护商标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商标监测,既可以及时阻止他人不法抢注以阻碍企业的品牌发展,也可以及时阻止他人“傍名牌”以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