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有了新办法!修订8方面内容

鲁网·泰山财经1月29日讯(记者 徐英淦)29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情况进行发布。原《实施细则》共35条。此次修订,保留了12条,修改了20条,增加了12条,删除了3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44条。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第一,调整了文件适用范围。为适应我市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实现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和政策统一,《实施细则》规定,市辖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各功能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问题。《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类型,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征收范围确定意见书》”。如果征收冻结通告和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房屋征收范围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不一致的,以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第三,明确了启动征收程序后暂停办理析产分户等相关手续。为保障公共利益、限制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在《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析产分户、抵押等不当行为的,一律不得增加补偿费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析产、过户、抵押、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分列或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等业务。同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将冻结通知、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件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及时抄送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明确了改建地段、就近地段和异地安置的涵义。结合我市实际,这次修订明确了改建地段、就近地段和异地安置的内涵。《实施细则》规定:“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征收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3公里以内、且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基准评估单价价格差在10%以内、属于同一区位地段;“异地安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非改建地段和非就近地段、不属于同一区位的地段。”

第五,明确了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为适应我市房改政策的调整、保障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对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一是产权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不动产证但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房改。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对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区分非成套住宅房屋和楼房情况,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相应比例进行补偿。三是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六,明确了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的认定条件。为进一步规范该项认定工作、切实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问题,《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等八种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情形。为鼓励按期搬迁,《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可以享受3万元的搬迁奖励费。

第七,提高了停产停业损失、附属物等补偿标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此次修订适当提高了以上补偿的费用标准,让被征收人得到更多实惠。同时,为解决安置房交付后需要装修、不能即时入住,并由此产生部分费用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第八,明确了征收存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房屋的处理方式。征收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情况十分复杂,容易影响征收进度。为此,《实施细则》明确了此类问题的补偿处理方式:一是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在签约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暂时安置现使用人。二是存在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现使用人签订暂时安置协议,暂时安置协议应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三是存在产权纠纷、超过签约期限,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的,应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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