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符合以下12种适应证: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嗜血细胞综合征/噬血细胞综合征;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病/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重型地中海贫血;重度骨髓型放射病;其他某些恶性肿瘤,具体为:骨髓增殖性肿瘤、神经母细胞瘤、髓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横纹肌肉瘤;部分遗传病、先天性疾病及代谢性疾病,具体为:先天性骨髓衰竭综合征、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先天性造血异常、先天性遗传代谢病、慢性活动性EB病毒感染、EB病毒相关淋巴增殖性疾病、异常血红蛋白病。
通知还强调,造血干细胞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他与供体有关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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