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斑美容引发皮肤疾病 商家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李某、张某约定:李某为张某提供祛斑服务,并承诺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会对皮肤造成不正当的伤害。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4500元的美容服务费,李某安排张某在其经营的美容店治疗,并提供美肤液、保养液给张某拿回家中擦,美容液、护肤液没有注明来源、成分、是否过期等重要信息。2020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反馈使用美肤液、保养液后面部出现红、紧绷、刺痛等不良反应,李某指导张某继续使用。2020年10月27日,因双方对调肤效果有争执,李某不再指导张某调肤。

2020年10月30日,张某被医院诊断为瘢痕和皮炎。经鉴定,张某双下眼睑处疤痕需行激光修复治疗,约需人民币18000元。张某认为李某销售三无产品构成欺诈,请求退款、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承诺提供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但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未向张某告知案涉产品的生产主体、生产基本信息等内容,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的基本生产信息,故认定李某销售给张某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欺诈。张某在使用的第二天即发现脸部紧绷、发红、发烫,上述症状一直持续至其就医并被诊断为瘢痕、皮炎等症状,足以初步证明张某使用涉案产品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李某向张某退款4500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3500元,各项损失24340元,共计42340元。

【法官释法】

经营者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有义务提供合格产品,并如实告知影响消费选择和消费决策的产品信息,就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经营者因有意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本案中,李某承诺为张某提供合格产品,但其提供的美容产品上并无任何生产质量相关信息,且导致张某使用过程中出现不适症状,李某未能举示证据证明产品合格,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通过审理本案,惩戒经营者欺诈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的消费环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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