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市照顾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口径

为深入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及《全省军转安置工作政策答复口径》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操作,规范完善南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经省市军转部门共同制定,现对下列情况人员照顾接收,但在安置去向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江苏南京市照顾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口径


一、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安置去向为事业或企业单位。

1. 配偶婚前为投靠亲友(父母除外)落户的;

2. 配偶婚前为本人或父母买房落户的(2006年12月31日前买房落户的除外);

3. 配偶婚前为非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并按照“先落户,后就业”的优惠政策,办理了档案托管及落户手续,且转业时其配偶仍未在宁办理就业手续的;

4. 配偶婚前通过人才引进或者调动方式落户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除外);

5. 配偶(非南京籍)婚前落户南京后,又办理了随军手续迁往外地,要求到配偶随军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其随调配偶的工作不予安排);

6. 配偶婚后落户南京,不符合相关照顾接收条件,但其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迁往外地,要求到配偶随军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其随调配偶的工作不予安排);

7. 不符合相关照顾接收条件,采取先离婚再结婚的方式(离婚前配偶与离婚后配偶为同一人),达到在南京安置目的的;

8. 配偶婚前落户南京,但结婚时间不满2年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安置去向为事业或企业单位。

1. 配偶或父母或配偶父母通过买房、投靠、调动(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或2006年12月31日前买房落户的除外)等方式落户的;

2. 配偶通过买房、投靠、调动(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或2006年12月31日前买房落户的除外)等方式落户后又办理随军手续迁往外地的。

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婚后落户南京的,不符合进我市安置的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建设需要引进的人才,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照顾接收。

1. 配偶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持有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报到证,且与在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落户的;

2. 配偶经市级以上部门组织,公开招考到省、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落户的;

3. 配偶为全日制博士生或符合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了引进手续落户的。

属上列第1项照顾接收的,其安置去向为事业或企业单位;属于上列第2、3项照顾接收的,其安置去向为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或事业、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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