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5 证券简称:高铁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0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主席连鹏飞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于迎丰先生代为主持,并行使表决权、签署相关文件,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2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选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之间的审计服务合同已到期,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以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资质及丰富经验,同意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88285 证券简称:高铁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1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审计服务合同已到期,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服务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拟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1年。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公司已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06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层
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16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244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16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215,466.65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5,127.83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6,747.98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1家,主要行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6,115.39万元。 制造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1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1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从业执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31名从业执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6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4人次、行政监管措施26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钧,199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签署1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和珍,200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签署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维,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0年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维和项目合伙人刘钧、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和珍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维和项目合伙人刘钧、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和珍等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费用52.91万元,在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服务招标中,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报价63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51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2万元)。2024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是依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综合确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2024年度最终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1年;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服务需求,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以邀请招标的形式,公司拟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鉴于公司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查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相关资料,并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拟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职业队伍,能够遵循独立、公正、专业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专业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求,是基于公司实际需求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变更其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研究并提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之间的审计服务合同已到期,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以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资质及丰富经验,同意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88285 证券简称:高铁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2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96号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9日
至2024年12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8月23日、2024年12月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地点: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9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登记时间:2024年12月18日9:00-16:00。
(三)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股东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四)法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办理登记手续。
(五)异地股东可凭有关证件,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传真号码:0917-2829128,电话:0917-2829128)。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4年12月18日16:0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预计为半天,与会股东及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现场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联系方式:
1、联 系 人:董事会秘书王舒平
2、电 话:0917-2829128
3、传 真:0917-2829128
4、地 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大道196号
特此公告。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