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广西高院】;
2021年7月27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胡某执行死刑。
开庭现场
经审理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胡某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旺高工业园区务工,期间结识了被害人廖某洁(女,殁年48岁)。2017年8月15日,胡某来到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碧水商贸城廖某洁家,二人因故发生口角,胡某扼掐廖某洁颈部致其死亡,后将廖某洁之女温某倩(殁年5岁)拽入房间并摁倒在地,将其头部撞击地面致其死亡。之后,胡某将二人尸体搬至卫生间,分别装入编织袋后离开现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胡某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案件进行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胡某执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