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香料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法律意见出炉

2025年5月13日消息,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关于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吴迪律师、毕雅辉律师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并对其合法性进行见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通知公告,明确了会议的各项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安徽池州市东至县香隅化工园金鹏香料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李金鹏先生主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1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7.21%。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董事蒋培磊因个人原因未出席)、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8 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其中包括《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均为通过。本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李金鹏、李俊杰、东至展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至睿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展鸿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所形成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同意作为公司此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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