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家族信托元年?非也

随着中国财富传承关键期的到来,家族信托逐渐被社会贤达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2013年,中国大陆第一单家族信托成功落地,由此,2013年也被称为“中国家族信托元年”。

但中国家族信托的历史真的是从2013年开始吗?追根溯源,我们不妨看看家族信托的起源与发展,再作出结论。

一、信托制度的起源及确立

说起家族信托,最早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就已经出现了家族信托的雏形。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

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权。

而世界公认的信托制度的起源则是在13世纪的英国。在11世纪的英国,许多教徒都非常热衷于在自己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以表现自己对宗教的虔诚信仰,然而这种行为却大大损害了封建诸侯的利益。

于是封建诸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促使13世纪的英国颁布了《没收土地条例》,禁止人民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教徒们一方面为了避免土地被没收,另一方面又能够实现将土地捐献给教会的目的,13世纪中期,教徒们就将其土地转让给社会上的某人,而约定教会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这被称为USE制,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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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英国1873年颁布《司法条例》,由USE制发展而来的信托制度终于在英国法律保护和培育之下得以确立。

二、中国的信托文化

2001年,我国《信托法》在多位外国法学者的支持下终于得以问世,而鉴于外国信托制度的成熟,信托在我国也被认为是“舶来品”。但实际上就信托文化而言,在先秦时期就有所显示。

先秦时期,商汤委托伊尹监国,即体现了完整的信托架构。

《孟子·万章上》有载:“伊尹相汤以王于天下,汤崩,太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颠覆汤之典型,伊尹放之于桐。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于桐处仁迁义三年,以听伊尹之训己也,复归于亳。”

伊尹画像,来源:趣历史网

其意为商汤去世后,委托宰相伊尹执掌朝政,甚至立君之权也交到伊尹手中。伊尹立三朝君王,第三朝太甲暴政,伊尹放逐其至桐宫,全权管理朝政,三年后太甲改过自新,伊尹还政。

就信托架构而言,成汤为委托人,伊尹为受托人,而信托财产是国家财富,而结合当时的历史色彩,伊尹背后的支持者商朝贵族团体则是实际的决策机关。

因伊尹于成汤去世后才作为受托人掌权,因此伊尹监国可视为遗嘱信托;而从另外的角度,当时的君王以国为家,故又可作为家族信托看待。

而在宋代,亦出现了现代中国家族信托的范本——范氏义庄

范氏义庄是范仲淹于1050年设立,范仲淹将其多年来的俸禄购买田地,捐入义庄,满足族人基本生活需要。范氏义庄设范氏十六房长会议作为决策机构,又设文正位作为监察人,监管义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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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氏义庄以族人即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至1950年左右灭亡时,族内考取进士的共200余名,其家族规章《义庄规矩》也在范纯仁时被作为当时宋朝的国家法律适用。作为家族信托,其对于家族的发展壮大、传承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其对于现代家族信托仍然具有借鉴作用。

三、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

从先秦时期的伊尹监国与宋代创设的范氏义庄可以看到,我国家族信托文化的出现比古罗马帝国出现的家族信托雏形更早。

但在信托业发展的角度而言,相比英美等国,我国的信托业发展较为缓慢。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新中国信托业的开始

自1982年至2001年,由于信托业的不规范经营,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先后进行了五次清理整顿。直至2001年《信托法》生效,我国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才得以确认。

而对于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而言,2013年中国大陆首次落地两单家族信托。其中一单由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设立,另外一单由平安信托设立。

此后,自2014年开始,多家信托公司冲进家族信托领域,比如紫金信托推出“紫金私享”系列;中信信托还与信诚人寿联合推出国内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产品;中信信托、上海信托等推出家族办公室业务。我国家族信托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四、总结

因此,就信托立法后的现代家族信托业务而言,2013年开始落地家族信托;但就信托文化而言,我国在先秦时期即出现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信托文化。

因此,何时为中国家族信托元年,取决于所采标准为信托文化还是具体家族信托服务落地,见仁见智,均有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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