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证监处罚告知〔2024〕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李国杰先生:你涉嫌短线交易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李国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李国杰自2011年1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长。张蒂华系李国杰配偶。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张蒂华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43,296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53,669,067.94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3,342,596股,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4,417,295.06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科曙光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李国杰作为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张蒂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中科曙光”的行为,导致李国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李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扫描发送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邮箱,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仅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将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公司2024年4月12日披露的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陈述内容一致。
3、本次行政处罚主要涉及李国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