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解读

7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三十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法规,主要亮点是在国内率先以自贸港法规形式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为经营主体提供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推动我省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达到了新高度。

“什么是临时仲裁”“如何申请临时仲裁”“如何保障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近日,海南省仲裁协会会长刘道俊接受海南日报记者专访,围绕经营主体关注问题对法规进行解读。

刘道俊介绍,仲裁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形式。其中,临时仲裁可以由仲裁庭自行管理案件,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管理案件或申请海南省仲裁协会指派指定机构管理案件。因此,临时仲裁除了有快速、高效、私密、成本低、程序精简等特点外,还在仲裁员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等方面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并且在解决跨国纠纷方面独具跨境执行力及国际公信力更强的优势,特别适合作为商事纠纷争议的解决方案。

根据《规定》,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贸港注册的企业与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以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都可以在海南自贸港进行临时仲裁。刘道俊说,双方当事人如果想用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同时,推荐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员人数、仲裁语言、指定机构及合同适用实体法等事项作出特别约定。

为最大限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定》明确,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员的人数、自行协商选定仲裁员程序。即当事人完全可以从仲裁协会推荐的临时仲裁员名录中指定临时仲裁员,也可以约定仲裁机构推荐名册内的仲裁员或者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临时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只需提前披露该仲裁员的基本信息,并获得海南省仲裁协会的确认即可。

组成临时仲裁庭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制定或者约定临时仲裁程序适用的仲裁规则,包括适用国际通行仲裁规则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相关仲裁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定临时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庭自行制定具体仲裁程序或者确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可供各方当事人参考适用。

“由于仲裁程序灵活便捷,仲裁成本通常比诉讼成本低。”刘道俊介绍,一般来说,仲裁费用主要取决于仲裁机构的收费,以及仲裁员的人数和收费。如临时仲裁由于没有仲裁机构负责管理程序进度,当事人只需要向仲裁员支付报酬即可,原则上还可以省去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对此,海南省仲裁协会发布了《临时仲裁收费指引(2024年版)》,对临时仲裁中可能产生的仲裁员费用、指定机构服务费用、辅助仲裁庭费用等收费项目及相应标准作出明确的建议和指导,供各方当事人参考适用。

对于经营主体普遍关注的法律效力问题,刘道俊表示,《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优化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工作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建立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提升仲裁司法审查效率。据此,海南各级人民法院正在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目前,关于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保全措施,以及仲裁裁决撤销、执行等司法审查案件申请,都可以直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有效保障临时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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