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曾因原控股股东王珍海先生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龙合作社”)、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下统称“违规担保”),遭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064 号公告)。上述违规担保部分经终审判决公司需承担20%或 30%的补充赔偿责任,部分违规担保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为避免公司因上述违规担保事项遭受损失,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与王珍海先生、兴龙合作社签署了《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兴龙葡萄合作社自愿以其持有的 3,195.05 亩葡萄园(评估值 8,775 万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代王珍海先生向公司偿还公司因上述违规担保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1-025 号公告)。如法院判决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控股股东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也将被撤销,且公司有可能存在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公司于今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对应的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是否解决,对公司影响重大,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告一: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被告三:王珍海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王珍海间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案件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
2018年11月,原告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龙合作社”)提供贷款,借款本金10000万,该案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最终由(2020)鲁民终3020号判决,原告胜诉。
三被告签订《以物抵债三方协议》,以兴龙合作社持有的3195.05亩葡萄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并于2021年4月23日经被告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债权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兴龙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无偿代王珍海偿还威龙股份违规担保应承担的损失,该行为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三被告签订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以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判决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原控股股东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也将被撤销,且公司有可能存在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