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海蓝宝石手镯为假货 为何商家三倍赔偿平台却免责

买家石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一只海蓝宝石手镯,收货后石某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与店铺对商品的介绍多处不符。石某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将平台和商家都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200元。北京青年报记者7月22日获悉,通州法院现已审结此案,支持石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28日,石某从商家在某网上注册的店铺以5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海蓝宝石手镯。该店铺对该商品的介绍显示:“材质:天然海蓝宝石;原产地:巴西;包边材质:G18K金;品级:高优品。”商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给石某。但随后石某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检验中心出具了《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显示鉴定结论为:“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贵金属检测:18K金;放大检查:气液包体、气泡;备注:填充处理。”石某为此支付鉴定费300元。

石某见鉴定结果与商家描述不符,且经多次协商未果,将购买平台和销售商家诉至法院。

对于石某的起诉,平台公司辩称,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为商家,平台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属于买卖关系的交易双方,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石某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此外,平台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审核了入驻商家的经营主体资质信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平台公司对商家的销售行为,不知晓也无过错。平台公司在买卖双方交易时已通过商城将商家的真实、详细的公司信息及联系方式告知了石某。综上,平台公司认为石某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而商家则表示,自己出售的涉诉商品不是假的,珠宝行业有相关规定,海蓝宝石允许进行处理,并非经过处理的产品就不是天然的。即使石某陈述属实,其购买手镯花费5400元,其中海蓝宝石的价格比例为30%,18K金的价格比例是70%,故不应以全价的三倍予以赔偿。

商家认为石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对鉴定结论不认可。商家申请对涉诉商品是否为天然海蓝宝石重新进行鉴定,其后又明确表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经询问,商家表示涉诉商品确实经过了处理,灌注了极其少量的胶,但是国家允许的。

最终,通州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及服务的相关情况。”此案涉诉商品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商家虽然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明确表示不再重新申请鉴定,且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相应鉴定资质,故法院对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鉴于涉诉商品系“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明显与商家所介绍的“材质天然海蓝宝石”不符,故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定,鉴于商家在销售涉诉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故对石某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三倍赔偿损失16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300元检验费系鉴定涉诉商品产生,故应由商家承担。商家辩称海蓝宝石的价格占整体价格的30%,即使赔偿也不应以全价的三倍赔偿。法院认为,商家所购手镯系一整体,不可分割定价,故对商家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平台公司已向石某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故法院对石某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通讯员 马帅

责任编辑:张琳(EN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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