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于2022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临)-2),后经审核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2021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十五、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自查问题整改情况”存在遗漏,现做补充如下:
一、补充前,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十五、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自查问题整改情况”项下的内容为:
经自查,自2018年以来,兰州黄河的公司治理在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规定的制度框架内运行,公司的决策机制及三会运行、董监高的聘任与履职、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与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担保事项、内控体系的运行与完善、对子公司的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基本不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在2021年一至四月开展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中自查发现的公司2014版《章程》及其附件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较多不一致、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关联交易以及董秘工作规范等事项尚未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程序略有瑕疵等问题,均已通过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与补订且均已获公司董事会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生效,以及公司董事会已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自2021年开始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必须依照新修订的章程附件的规定严格执行等措施得以解决。今后,公司董、监事会将督促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继续严格按照新修订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各自的工作,努力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二、补充的内容为:
此外,公司存在资产权属瑕疵问题,即公司于2003年10月向原控股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购买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77.84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宗土地”)至今仍登记在黄河集团名下,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主要是由于公司发展的历史原因造成的,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5)的相关内容。
由于该宗土地变更登记存在实质性障碍,为避免给公司利益和未来发展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经公司与黄河集团协商一致,通过黄河集团向公司做出不可撤销承诺以及黄河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杨纪强先生和新盛工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先生分别对黄河集团向公司所做承诺再做出不可撤销承诺保证的方式,阶段性解决该宗土地权属瑕疵问题。2018年6月5日,黄河集团、杨纪强先生和杨世江先生分别做出公开承诺保证,承诺“关于该宗77.84亩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和损失等权利义务均由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果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到期前或到期后对其进行变性及商业开发,黄河集团将全权委托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导进行,因对该宗土地进行变性及商业开发而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权益和债务等均由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21)的相关内容,以及黄河集团、杨纪强先生和杨世江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77.84亩土地使用权之相关权益归属的不可撤销承诺》。
自2018年6月5日至今,该宗土地的使用情况未发生变化,黄河集团、杨纪强先生和杨世江先生做出的上述承诺均在严格履行中,公司历次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之“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均对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披露。目前,公司和黄河集团正在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彻底解决该宗土地权属瑕疵问题的可行方案。
除上述补充内容之外,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补充后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公司就上述补充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编制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