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税前分摊扣除宣传费,如何计算分摊额

问:我公司是某服装品牌母公司,我公司发生的品牌宣传费根据协议约定40%由子公司分摊。我公司本年度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品牌宣传费1200万元,请问我公司本年度分摊给子公司品牌宣传费的金额如何计算,结转以后年度的金额如何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综上,你公司本年度品牌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900(6000×15%)万元,不超过扣除限额比例的品牌宣传费支出可以按照分摊协议约定由子公司扣除,即本年度分摊给子公司品牌宣传费的金额为360(900×40%)万元,你公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为300(1200-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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