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考核中不幸受伤了,责任算谁的?这属于工伤吗?

应聘者在面试时,除了会与面试官进行面对面交流,还会进行应聘岗位的实践操作考核。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应聘岗位的风险程中,可能会发生小概率伤害事故。那么,因面试而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现在就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杨先生是一名健身教练,2019年12月,他前往某健身馆进行面试。杨先生选择选项1作为考核内容,热身后,按规定在史密斯架上完成动作,身后有被告的一名工作人员进行防护,周围有4至5名参加考核的人员及该健身馆的工作人员进行围观。在完成一个深蹲动作后,有人说“再来一个”,杨先生遂欲完成第二个深蹲,此时因力竭,导致杠铃未完全托举而下压到其肱骨受伤。

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2020年4月,杨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的考核方案符合行业常规,事发时史密斯架符合安全标准,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其事发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酌定健身馆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其余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由其自负。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无论面试是否成功,该过程均不产生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看出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在面试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就不属于工伤事故。

既不属于工伤,如果面试时候发生伤害事故,应聘者该怎么办?

源沅财管提醒:面试人员在用人单位要求下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而受伤,应视为其人身受到伤害。根据《民事赔偿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

面试人员时,企业负有安全告诫、场地安全措施、设备原因责任。如由此过错造成面试人员受伤的,则负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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