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春节停业后未再开业市民会员卡无处使用 全额退还会员服务费

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符某于2019年7月31日办理了诺伯曼·运动会馆会员卡,该会员卡为60次卡,会员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30日,金额为2700元。诺伯曼·运动会馆张贴《2020年春节放假闭店通知》,载明2020年1月16日至1月31日店面暂停营业,2020年2月1日(农历初八)恢复营业等内容。符某起诉主张解除其与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退还健身服务费2700元。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到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张贴公告,该场所已变更为“趣·健身”运动会馆的经营场所,门口张贴日期为2020年8月的《“趣健身”试营业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重庆昊昇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趣健身”运动会馆的经营方,该会馆于2020年8月26日开始试营业,并声明与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符某举示的会员卡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健身服务合同关系。符某按约支付了健身服务费,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应提供健身场地、设备。符某主张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6日停业后未再开业。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主张未提出异议,结合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于2020年8月已变更为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的事实,足以认定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违约导致符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符某办理的会员卡系“60次卡”,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止,而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6日停止营业,符某在停止营业前未曾使用会员卡,且在停止营业时尚余的会员期限足以让其行使全部会员权利。据此,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合同,重庆诺伯曼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符某退还2700元服务费。

【法官释法】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利。健身行业等商业服务行业预交服务费、会员费的经营模式在生活中是常见的。近年来,尤其疫情发生以来,健身场所等服务场所因经营不善突然关门的情况并不鲜见。通过本案例,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应谨慎预交服务费、会员费,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对各种违约情形进行提前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例也引导提供商业服务的经营者诚信经营,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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