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贵银业(002716.SZ)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

智通财经APP讯,金贵银业(002716.SZ)发布公告,该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龙矿业”)、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债务人金贵银业自2016年至2019年期间累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下称“工行北湖支行”)贷款本金共计1,140,130,000.00元。由被告俊龙矿业、金和矿业提供抵押物为原告对债务人金贵银业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曹永贵、许丽为债务人金贵银业对原告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债务人金贵银业后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金贵银业按《重整方案》对原告的债权进行了清偿,重整程序终结后,金贵银业对原告工行北湖支行所负的剩余债务不再清偿。本案各被告仍应当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就原告未获受偿的债权承担相应抵押/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俊龙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笛给铅多金属详查(勘察许可证号:T54120090602030860)探矿权、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邦达铜矿普查(探矿证号:T54120090502028467)探矿权】在债务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贵银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355,398,251.84元(其中,本金298,367,691.34元,利息57,030,560.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金和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帮浦矿区东段铅锌矿(采矿许可证号:C5400002009093220037811)采矿权】在金贵银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355,398,251.84元(其中,本金298,367,691.34元,利息57,030,560.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决被告曹永贵、许丽对债务人金贵银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355,398,251.84元(其中,本金298,367,691.34元,利息57,030,560.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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