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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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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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1号),泰坦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7,624,89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6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3,512,562.5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8,328,561.1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184,001.4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4-00031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泰坦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负责对泰坦科技的持续 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28.8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1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9.2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2.2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72.0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8.87%,主要原因包括:①公司为确保市场份额提升和销售收入增长,部分产品价格调整导致综合毛利率略有下降;②2024年收购了三家子公司,员工人数增加,员工薪酬费用上升;③公司松江、安徽天地等基地投入使用后,导致折旧与摊销费用增加;④2024年度公司对仓库进行运营优化合并等增加导致仓库搬迁费增加;⑤2024年度公司因收购子公司及基地验收导致咨询费用增加;⑥由于公司经营及建设项目投入带来的短期借款及长期借款的规模增加较多,使得公司财务费用增长较大。

  保荐人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提请公司继续加强经营管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改善经营成果以切实回报全体股东,切实提升盈利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公司未来业绩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并建议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业绩下滑的相关风险。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 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 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泰坦科技对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王 勤 元彬龙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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