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一女子发现女儿在幼儿园组织的毕业季系列拍摄活动中露脸照太少,要求影楼退还200元摄影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澎湃新闻9月6日从南通通州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1年6月,王女士女儿的幼儿园组织毕业季活动,家委会代表与通州某影楼洽谈毕业季拍摄事宜并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提供照片拍摄、视频记录及相册摆台制作,王女士女儿所在班级共32位小朋友,优惠价为200元每人。
拍摄结束后,王女士下载了影楼提供的3014张全部底片及9分钟精选视频。不过,王女士以女儿露脸照片太少且雷同为由没有参与选片,后续也没有制作摆台、相册等。
王女士认为,服务合同第2条提到的“200~300张底片”,应是每个孩子露脸照片有200~300张,但其女儿的露脸照片只有50张。此外,精修入册的40~60张照片也应是每个孩子的单人照。王女士认为影楼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影楼退还200元摄影费,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的服务费用600元。
被告影楼称,关于服务合同第2条“200~300张底片”,实际是全班总数200张,且最终提供的底片远不止200张。影楼表示,愿意退还原告服务费60元。
合同中提到的“200~300张底片”“精修入册40~60张”,到底指全班还是个人的张数?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拍摄合同是发到家长群的,面向的是全体学生家长,而非王女士一人;其次毕业季定制摄影服务并非一对一服务,而是针对全班参与摄影的几十名学生的集体摄影;结合后续相册制作所需照片类型及数量情况来看,仅相册1~3页为学生个人照、其余均为集体照,符合毕业季集体摄影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影楼已向王女士提供拍摄、底片、视频等合同约定的基本服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影楼提供上述服务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女士要求退还全部拍摄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影楼并不存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王女士仅以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为由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