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0 证券简称: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23-86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完全达标,存在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需回购注销对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3-47)。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减少36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360,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具体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具体如下:

1、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学府路63号联合总部大厦30楼证券法务部

2、申报期间: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2月1日,工作日的8:30-12:00和14:00-18:00。

3、联系人:旷隆威

4、联系电话:0755-26951598,传真:0755-26584355,邮箱:zqb26584355@163.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23-85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上午9:15一2023年12月18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学府路63号联合总部大厦30楼会议室。

5、主持人:黄培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302,344,0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89,908,627股的33.9747%。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股在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共12名,代表股份5,804,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89,908,627股的0.65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96,539,2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89,908,627股的33.32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804,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9,908,627股的0.6523%。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0,543,0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60%;729,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2%;42,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33,0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86.7042%;反对7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2.5636%;弃权4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7321%。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1,572,2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7%;77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33,0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86.7042%;反对77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3.29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9,746,5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9%;2,597,55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0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5.2521%;反对2,597,5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4.7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9,746,5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9%;2,597,55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0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5.2521%;反对2,597,5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4.74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01,443,8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3%;900,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904,6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84.4923%;反对90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5.5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50,543,0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60%;729,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2%;42,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033,0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86.7042%;反对7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2.5636%;弃权4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7321%。

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2项议案经参与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有效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第3-6项议案经参与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有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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