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2日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旗下主播“达达陪你看球”在2016年4月23日的22:28至2016年4月24日的3:08,直播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长达4.6小时。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于2015年7月26日得到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Laliga)与MediaproSports,S.L.U.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载明将西甲联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独占权。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26日至2019/20赛季结束后的8日到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亦未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判决斗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聚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3民终495号显示,上诉人聚力公司因与上诉人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265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班牙职业足球联盟(Laliga)与MediaproSports,S.L.U.于2015年7月26日向聚力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书载明将西班牙足球甲级联赛同步和/或延时的赛事比赛的全过程和/或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独占权,包括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即通过任何媒体,让若干特定或不特定的人可以收到该比赛的图像和声音的任何权利。聚力公司可以将上述权利分许可第三方,并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采取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法律措施。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26日至2019/20赛季结束后的8日到期。许可费用为每个赛季5千万欧元。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1467号公证书。
2016年4月24日,聚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通过搜索进入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网站首页,点击网页上端“直播”标签,后出现“新秀直播”“在线直播”等频道。其中,在线直播有“全部”“游戏”“手机游戏”“鱼乐星天地”“鱼玩科技”“体育频道”“大杂烩”“影视发布”等子频道,点击其中的“体育频道”,进入体育视频列表,内有标题为“定期直播解说西甲、欧冠.00:…”,主播为达达陪你看球,观看人数为63的视频链接。点击该视频链接,则进入直播页面。直播页面的标题为定期直播解说西甲、欧冠.00:15马竞”,主播为达达陪你看球,人气为36,体重为400克,标签为赛事直播。直播框右上角有“房间举报”字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据此出具(2016)沪静证经字第1953号公证书。
斗鱼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等。在其经营的斗鱼网(www.douyu.com)首页下方存在“版权保护投诉指引”、电子邮箱地址和邮寄地址。2019年12月14日,斗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通过电脑进入斗鱼公司的管理控制平台,经查询,昵称为“达达陪你看球”的UID为46090008,直播间ID为609241,认证状态为未认证,手机号为135********。注册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最后登录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后进入斗鱼公司管理中心,输入用户账号“达达陪你看球”后查询,显示UID为46090008,认证类型为个人认证,名字为闫伟达,认证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最近开播时间为2016年4月23日,并附有身份证照片。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鄂洪兴内证字第1868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8684公证书)。
斗鱼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主播“达达陪你看球”在2016年4月23日的22:28开始直播,于2016年4月24日的3:08结束直播,直播时长达4.6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从现有证据来看,涉案比赛直播过程中,始终显示主播为“达达陪你看球”。斗鱼公司亦披露了该主播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故对斗鱼公司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地位予以确认。斗鱼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亦未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
斗鱼公司未经聚力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斗鱼网内实时直播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行为既不属于广播权规制的行为,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行为,而是侵害了聚力公司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因聚力公司就斗鱼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斗鱼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难以通过相应证据予以直接证实,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斗鱼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间接侵权;2.涉案主播关注度不高,人气较低;3.斗鱼公司未从涉案西甲联赛的直播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4.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知名度和聚力公司为之付出的成本。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应,亦应与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技术条件和审查能力相适应,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确定平台的责任承担,给新兴产业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做到比例协调。关于聚力公司主张的作为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公证费1万元,虽然聚力公司未提交相应票据,但其确为本案聘请了律师、确对斗鱼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上述费用系聚力公司为本案诉讼所必然支出的费用,且数额合理,故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斗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聚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聚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90元,由聚力公司负担3890元,斗鱼公司负担1万元。
聚力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斗鱼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聚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就涉案西甲联赛而言,其通过多机位的设置、镜头的切换、慢动作的回放、精彩镜头的捕捉、故事的塑造并加以导播的创造性劳动,播放过程中亦可实现回放,故体现了创作者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具备独创性以及固定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一审法院就该部分已作了论述,法院予以认同,对斗鱼公司关于涉案西甲联赛不具有独创性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斗鱼公司作为直播服务提供商,对于体育赛事直播需获得授权许可显然是明知的,而西甲足球联赛属于广大球迷喜闻乐见的直播赛事其更应是明知的,但其仍在经营的直播网站中“在线直播”频道设置了专门的体育频道,且在涉案直播时长超过赛事时长,直播标题标明“西甲解说”等关键词,明显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斗鱼公司仍放任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故法院认为斗鱼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法院对其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在案证据显示的直播时长与18684公证足以证明涉案侵权直播包含了整场完整赛事,斗鱼公司对其侵权时长仅5分钟的上诉意见并无相应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聚力公司提交的一、二审证据均难以证明聚力公司就斗鱼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斗鱼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获利,综合考虑斗鱼公司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主播的受关注程度,斗鱼公司未从涉案侵权行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以及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知名度和聚力公司获取涉案足球赛事的成本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损失金额,其考量因素全面,金额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聚力公司、斗鱼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而一审法院根据聚力公司聘请律师出庭、进行公证取证的事实支持其1万元的合理费用也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聚力公司、斗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0元,由上诉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900元,由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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