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浩征/文 近日,魔都居民的宅家日常中少不了上海“团长”。他们是最近互联网上最炙手可热的一群人,可以说叱咤风云,一呼百应。
从3月12日至今,笔者所在小区已经持续封闭了一个多月。在长时间静态管理下,上海原有非常高效的商业供应链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核酸、抗原、学生网课、家长抢菜、各种社区“团”、居家办公……,日复一日14+7、7+7、2+14……循环,已经是生活常态。
毫无疑问,上海这座城市,正处舆论中心;每个人、每个企业组织,也都面临史无前例的考验。我们都是这次大事件的亲历者,大家所做、所表达的一切,只为了这个城市更加美好,国家更加美好,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美好。
坦率的说,这波疫情爆发以来,上海在面临重大突发危机时所暴露出来的城市治理水平正不断被质疑。除了深感抗疫一线工作人员的艰难辛苦之外,我为数不多的惊喜,是看到了疫情下“上海团长”等“自组织”所迸发出来的强大力量。
“自组织”力量的崛起
“团长”如“超级英雄”一般,在缓解物资短缺的同时,也成为团结人心的纽带,一个个普通人成为疫情下抚慰人心的微光。这些“团长”并非来自于上级任命,他们是在追求自己和邻居们吃得饱、吃得好的过程中自主生长出来的。
小区封闭的这一个多月,我以及我朋友圈几乎所有身处上海的好友的手机上,都多了很多自发形成的微信“群”,这些“群”被冠名为“蔬菜团”“大米团”“鸡蛋团”“肉肉团”“水果团”“面包团”“牛奶团”……
每个“菜群”里,都有若干位“团长”和“自愿者小组”,负责发起和组织小区团购,解决邻居们个人抢菜无望、居委会无暇顾及小区物资供应情况下吃饭的问题。
群里的邻居们迅速挖掘、共享了身边丰富的资源,有农贸市场或农家乐等加过微信的摊主或菜农、有超市的小老板、有电商渠道、有能把菜送到小区的车辆/骑手等,各个“团”们利用微信群、在线协作文档、接龙或团购小程序等工具连接,让小区很快进入了一个由“团长-物业-志愿者-商家”搭起的物资闭环。“团长”凑齐单量后,商家供货到小区大门,团长和志愿者们一起,再完成订单跟进、消毒、清点、搬运,分拣、派送、核销等工作。
“上海团长”往往身兼数职:组织拼团(用户运营),拼团货源(商务渠道),物资分发(终端配送),账目核算(财务出纳),退单退货(客服售后)——一位“团长”顶了传统组织五个部门的活。
这套没有指挥与命令、没有强制与管控、几乎完全扁平化的自管理/自组织机制,迅速地运转起来了,并几乎成为了一段时间以来社区居民们解决吃饭问题的主要途径。
我们看到了一份份人效比奇高的成绩单,诸如某上海团长在6个小时内组织完成一场有260多名业主参与的蔬菜团购之类的事情不绝于耳。
更令人惊喜的是,这种“自组织”还随着环境的变化,开始了自我进化。
比如,随着团购数量日益增长,团长和志愿者们意识到了信息混乱、安全性、心力/体力可持续性等新问题,社群自动自发、迅速并井然有序地展开了密集讨论和解决方案共创。
随着意见与方案的累加,有些社区在很短的时间内有了自己的公众号,建立团购规范书、SOP标准化操作流程文档等,开始发布一些简单的规则,限制威胁安全而不自知的行为,社区团购信息共享等。
在街道、居委等基层管理无法满足大量需求的时候,团长和小区志愿者们挺身而出,为基层管理分担了不少压力,其中不乏沪上职场的精英们。他们条理清晰、执行有力,为小区物资的统筹采购及资源分配贡献了极大的力量。
“上海团长”和志愿者们,迅速成为了各社区的“超级英雄”!
担任过“上海团长”的候选人,也成为了不少猎头公司特别标注在简历上,作为“Hot Candidates(热门候选人)”的加分项。
由于所展现出来的领导力,“上海团长”同时成为了所有企业都想抢的核心人才!
在上海此轮疫情中,很多人都看明白了,小区原来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治理体系,不论是人员的数量、质量,还是其固有的管理模式、工作机制,都已经应付不了这场突如其来的巨大危机。
“上海团长”的挺身而出,为这座城市挽回了一些尊严,为人民群众带回了一些信心。
成功“开团”秘籍:更快/更灵活/更准确的“自组织”
德国物理学家、协同学的创始人哈肯(H.Haken)认为,从组织的进化形式来看,可以把它分为两类:他组织和自组织。如果一个系统靠外部指令而形成组织,就是他组织;如果不存在外部指令,系统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就是自组织。
传统组织强调上下层级,横向专业化分工,流程化协作,更像是一部井然有序、按部就班的社会机器,每个人都是机器上的一颗颗螺丝钉,按流程履行自己的职责。传统组织最大优点是效率与成本,适合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将确定的事做正确。
然而,在类似奥密克戎这种变异性极强、很难预测的挑战压力下,传统组织管理办法的优势就变成劣势了,对不确认性之事务应对乏力也就可以想象。
“这次上海发生的不少悲剧,就是有些人忘记了抗疫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生命健康,当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还在机械地搞条条框框。这大概是最让人们失望的地方。”(摘自秦朔:《有一种苦与难我们必须一起度过》,完全同意!)
“上海团长”这类“自组织”,体现出的不是对刻板流程、僵硬规则的遵守,而是本着“以人民为中心”“人命关天”“侠之大者为国为民”等朴素价值观,在没有金钱动机和上级命令下,自驱、自发、自主、自愿做出的社会责任担当与价值贡献行为。
对比传统的组织管理方法,“自组织”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了更加强大的力量:速度、灵活、准确。
原因来自于,“自组织”与传统组织相比,有着以下不同:
(1)“自组织”是为自己干,而不是为完成命令干;“上海团长”并非来自于任命,他们是在追求自己和邻居们吃得饱、吃得好的过程中自主生长出来的。
以此次上海抗疫为例,没有人预计到小区封闭时间会陷入如此长时间的循环,当大家无法独自购买到食物时,在这一历史时刻,涉及每个人自身衣食住行等重大利益事项,“上海团长”等互助的自组织就应运而生了。在强调个人价值的组织中,更能因为热爱、责任心、自我价值实现等动因,创造更大的价值。
(2)“自组织”认可团队自我管理,通过愿景、信任和尊重来相互激励;“自组织”的驱动力不是金钱、物质,而是社群认可、意义感和成就感。
在“上海团长”的自组织中,利他之心成为了原动力,在帮助自己和小区邻居实现“蔬菜自由”的同时,团长与志愿者们收获了马斯洛需求的最高层次——自我实现。
(3)“自组织”不通过权力、流程和等级进行管控,而是通过激励、沟通和支持团员按照他们认为最佳的方式来完成团购任务,包括做出决策。
传统组织通常将决策权置于组织的中心,换句话说,是在离用户最远的地方。这往往会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做出错误决策。“自组织”主张一线人员自主决策,没有那么多的审批流程和条条框框。本着“让小区居民们吃得饱与吃得好”的目标,“自组织”更能够快速响应变化。此外,传统组织强调领导者的权威性,自上而下的管控造就了“一言堂”。但在自组织中,科层制的管理模式被打破了,取而代之的是分布式的各司其职、百花齐放。
(4)“自组织”强调战略与战术的灵活性,强调所服务社群的价值满足,通过扁平化来进行信息传递与快速响应;与传统组织通过规划、可预测性来安排工作,通过层级制来进行监督和管理截然不同。我们的防疫、抗疫工作,目标是啥?是为了完成工作职能/任务、应对上级的检查/审计,还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了社会经济/生活能尽快正常运转起来?不同的“目标”,决定了团队主观能动性和潜能的不同激发力度。
(5)“自组织”认为信息是一种极有价值的资源,既然每个人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那么所有信息都必须是透明的。信息透明,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A/建立与保持信任的组织氛围;B/帮助团员快速做出正确的决策。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相互联系且迅速变化的世界,相信成员们能够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对信息采取行动的潜在好处超过了开放信息的潜在风险,因此,在自组织中,信息是公开、透明、共享、流动的。
回过头来看,“上海团长”为什么会成功?正是由于“自组织”的模式回到了上海本身的城市规律:“小政府大社会”。
管理者制定规则,确定框架和边界,把具体运营交给有能力、有资源的专业人,并调动公益力量辅助调节!
在这轮疫情中,自组织的灵活、高效、协作确实成为战“疫”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它在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方式下沉到社区居民中,让普通人抱团取暖,相互慰藉,让平凡人放大价值,共享智慧,它也在唤醒每一个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开启社会正能量的阀门。
我认为,以意义感驱动、去中心化的协作、共享/共担/协同、灵活/敏捷、自主管理为主要特征的“自组织”,将会是应对不确定性事件的一种有益范式。
“团长”的安全锦囊
“自组织”不能逾越边界,尤其是法律红线。特别提醒:“上海团长”们在勇担责任做出社会贡献的同时,也要做好风控与自我保护。由于踩红线被拘的“团长”,也已有案例发生。请收好这份“上海团长”的自我保护手册——
1、规范微信群网络行为,预防和阻止群成员发布虚假、违法等不当信息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团长”组群后,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责任,正确行使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等的权限,对预防、阻止群成员发布虚假、诈骗、侵权等信息和言论担负起“群主”的使命。特别是疫情当前,对于群成员转发的不当言论或未经核实、没有明确来源的信息,应当谨慎判别,及时阻止或更正。
2、不过度收集和不当使用团员个人信息数据
由于“团友”数量庞大,“团长”在收集“团友”信息时,往往要求“团友”在微信群内报送地址、手机、姓名等信息,而这种“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即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团长”在使用、保存时,有义务保护信息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团长”应对“团友”的个人信息负责。同时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二款,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否则,不当使用或肆意向他人提供、出售等均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履行货物审查责任
“团长”在开团时,应当尽到审查货物的责任。一方面,如果“团长”因不注意货物来源、不核实货物真伪、不查看货物运输,导致发生被诈骗分子趁虚而入,忽悠“团长” “先付款后发货”再携款潜逃的案件,虽然刑事方面“团长”是“被害人”或“证人”,但民事方面却可能成为经济受损“团友”对面的“被告”,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后果,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部分商家或渠道商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不经审核便开团“预售”,“团长”若是作为有偿“居间方”或是“代理方”,均有可能在民事纠纷中承担先行赔付的连带责任,即便“团长”是无偿组织团购,但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团长”在开团时,应向对方核实配套的上海市防疫保障临时通行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团购清单、送货人核酸阴性报告以及消杀配送人员信息等材料,切莫盲目开团。
4、严格遵守防疫政策,扛起防疫责任
若“团长”系向“团友”提供有偿服务,或虽为无偿服务但因故意、重大过失等未尽到消杀义务,需对因此给货物的品质、安全、消杀等带来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从防疫要求上看,团购到货后,若“团长”以“无力分发”为由,要求“团友”集中至某处提取货物,而未有“分批分次”等要求,造成人员聚集,并因此造成防疫风险,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若因此在封(管)控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广泛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团长”隐瞒“团友”实际价格,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轻则被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团购过程中串通供应商,隐瞒团购货物的渠道来源,或伪造资质证书后,非法出售不符合安全或没有资质的产品的,不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若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自组织不是凭空想象的概念,它在“上海团长”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证明。
疫情结束后,“上海团长”的使命可能会终结,也许到那时,每位“团长”都将回归他们在单位中的本职角色。但是,这段经历,已经让我们的工作方式、组织形态、管理模式、社区运转,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上海团长”所体现出来的自我驱动、敏捷灵活、重组资源的“自组织”力量,已经发挥出巨大价值。
自组织、自管理,是“反脆弱”的最佳答案,是我们在不确定性时代最为缺乏的生命力。除了社会治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企业组织的治理与运营,是不是也可以从中汲取有益的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