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 近日,信用广州网站更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字[2022]133号)显示,广州市康华清医学美容有限公司因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4万元。
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广州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在某网站提供“水光补水”商品(医疗美容服务)价格和商品详情等内容变化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上述两时段固定的‘水光补水’商品价格和商品详情没有变化”。根据鉴定结论,广州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2021年8月5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在某网站正在开展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的优惠活动,活动网页上标注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优惠活动价格为607元,原价为1213元,但当事人开展的每期优惠活动结束至下一期优惠活动开始,期间未曾恢复过原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康华清医学美容有限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有偿服务以提高营业额,于2020年12月5日开始,以广州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名义在某网站开展了多期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当事人在促销活动网页上标注“广州康华清医疗美容门诊部”、“[水光补水]2ml[水光补水]术唯可水光补水3次1213元”等词语,用于表明开展促销活动的主体和促销活动服务项目;在促销活动网面上标注“新氧价607”词语和“1213”字符,其中“新氧价607”表明促销活动期间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价格为607元,“1213”字符表明已取消1213元的原价;在促销活动网面上标注“活动结束恢复1213”词语,表明每期促销活动结束后将会恢复原价1213元。另外,在促销活动网页上设置倒计时器,采用倒计时方式显示每期促销活动的剩余时间。
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当事人广州市康华清医学美容有限公司在某网站开展了多期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将该服务项目原价1213元降低至607元作为促销活动期间的价格,并在促销活动网页上表示活动结束恢复原价1213元。在每期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项目(包括服务内容)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已连续不间断地重复开展了多期的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期间未曾恢复过原价1213元。
自当事人广州市康华清医学美容有限公司开展上述促销活动之日起至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之日止,已有25位消费者参加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并接受医疗美容有偿服务,当事人共收取医疗美容服务费15164元,违法所得共11384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谎称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有偿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欺诈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384元;二、罚款30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广州市康华清医学美容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0日,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门诊部(所);临床检验服务;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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