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将社保费用和工资一起发放,员工也表示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来员工后悔,之前的签字有法律效力吗?对此,江苏如东劳动保障部门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1月5日,员工范某顺利地从公司财务科领到了赔偿款和他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据介绍,2016年4月,范某通过招聘进入如东县某安全防护用品公司做产品销售员,公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2月,公司经理马经理与范某协商,表示公司每月发工资时,将其社会保险费补上。范某表示同意,并当场以书面形式承诺,不要公司为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021年12月24日,范某担心起自己的养老问题来了,便向公司提出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马经理拒绝。于是,他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又被拒绝,不服气的他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向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举报。
副大队长沈擂听完情况,将双方约了过来。随后,沈擂就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放弃社会保险问题展开宣传和剖析。
沈擂表示,《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时有权利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劳动者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沈擂分析说,尽管范某与公司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约定,但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法律效力,故范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在先,范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如何私下约定,只要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约定则无效。
听完宣传和解释,马经理也觉得理亏,表示自己之前的理解有偏差。近日,该公司为范某发放了未为其缴费社会保险费的赔偿款和他辞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