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应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的第13项行动而制订的最低标准。
按照该标准,符合下述情况的跨国企业集团须就相关的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
该集团在对上一个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不少于7.5亿欧元(或68亿港元);以及该集团在两个或以上的管辖区设有成员实体或经营业务。
由此可见,需申报集团都是大型跨国企业。
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其业务遍及的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资料,该等资料关乎该集团的全球收入分配、缴税金额以及在各税务管辖区的经济活动指标。国别报告亦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各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资料包括各成员实体注册成立的管辖区(如该管辖区有别于成员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及该实体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各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的交换安排自动交换国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