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安徽芜湖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笔名“天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成立,犯罪嫌疑人“天一”获刑有期徒刑10年。但是,“天一案”在网络上引发了一场十分高涨的辩论,很多网民认为法庭对主犯刘某某的刑罚过于严厉,且主要根源直指刑法规定量刑本身。
在网络文学的“耽美圈”中,笔名“天一”的刘某某是圈内知名的存在,其作品涉及夸张露骨的色情描述,而法院依法将其作品中的内容认定为“淫秽物品”。其次,刘某某将自己的作品出版并从中获利15余万元。因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社会舆论所质疑的是刑法本身的公允。这种质疑,实质上是国民对刑法本身的误解,以及用朴素正义观评价刑法所造成的结果。
下面举几个例子:
观点1.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不符合当今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因而,法院对“天一”审判所依据的法条本身是不符合当今经济现实的,是一种用司法滞后性强行归罪的做法。
在本案中,“天一”的行为满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且其牟利金额15万元人民币也符合了法条规定的“严重情节”,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网络上的观点是对刑法规定中“严重情节”的质疑。大部分网民认为,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如果仍然将“严重情节”限定在刑法颁布时的金额限度,是不符合当今经济发展水平的,因此法条本身对犯罪人是不公平的。
从犯罪嫌疑人角度来讲,通货膨胀十分严重的今天,纸币的价值在不断缩水,其实就价值本身来讲,“情节严重”的认定是越来越严格了。
从吃瓜群众角度讲,我们看的小黄文有可能是在纵容淫秽作品的传播,但是成年人并不会觉得受到了什么法理上的侵犯,就是感觉辣眼睛,心思不纯净,生活氛围差。但是对未成年人来讲,对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因为我们的未成年性教育缺失严重,几乎没有,所以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成年人眼光要广泛一些,为了祖国下一代着想。(说到底,成年人应该净化心灵,找回真正的自己,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大环境。)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收侵犯,科技发达的今天,传播淫秽作品更方便与广泛,造成更严重的法益侵害。如果因为技术发达、经济良好为理由,将“严重情节”的标准提高,实质上是一种纵容犯罪结果发生而不提前加以预防的做法。换言之,提升“严重情节”的标准,就表明国家允许淫秽物品传播牟利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是国家用刑法容忍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
我们需要明确——法律不应容忍犯罪造成的危害性因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也相应的提升。否则,就是一种形而上学,也是一种偷换概念的强行理解。
观点2.对很多造成实质损害的强奸罪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刑期低于对“天一”的刑期,而这些强奸犯造成的危害明显应当大于“天一”,甚至于,“天一”所写的内容并没有造成任何实质的危害,国家这样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首先,我们从法益角度来说明这个问题。法益分为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一般而言,对社会法益的侵害相较于对个人法益的侵害更加严重。判断法益属于社会还是个人,所依据的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具体保护的对象和社会关系。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所保护的是“公民对性的美好认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明显的社会法益,虽然这两种保护对象在一般人看来是较为抽象和不明确的,更像是一种“国家的杜撰”,但是对于社会法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危险性是难以把控的,甚至是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而强奸罪罪名所保护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性”,这是典型的个人法益;此外,强制猥亵罪罪名所保护的是“他人性的不被侵犯的危险和不受到实质的接触及感到性的羞耻心”(在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规定中,最新的规定增加了“非实质接触也是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上述两种,都是典型的个人法益。
在刑法学中存在一个尴尬但现实而不可回避的问题,对社会法益的侵害是难以抑除的,对个人法益的侵害总是立竿见影的。而这种极为强烈的差别感,会造成不明其理的群体感到不公正和不公平。(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是一直存在的,因为人都是自私的。)
其次,我们需要引入刑法的预防性目的进行阐述。刑法的预防性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刑法制定出来就引导着公民的行为,成为公民规制自己行为的准则,使公民具有预见可能性,进而保障公民的自由,不至于造成“因为刑法的不明确导致的畏手畏脚、不敢行动”;而所谓“特殊预防”,是指刑法在面对一些情况特殊的个案时,可以允许法官合理合法地适用自由裁量权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定,使刑法取得足够衡平的正义结论。
法院针对“天一”的判决,是为了满足刑法的预防性,既给全社会明确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确实实施的,也给某些潜在的犯罪人做出警告。由此,可以预防社会上出现更多的相类似作品,并预防由此带来的一连串不可预计的后果。
小黄文中对性的描写有极大的可能会诱导社会上更多的潜在犯罪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造成全社会中不特定的受害人处于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险边缘。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刑法此规定所预防的,正是潜在法益不受到实质的侵害。
社会法益一旦受到侵害,随之而来的,必将是难以计数的个人法益受到侵犯。而这种法益侵害程度,将远远大于针对单一个人的法益侵害。换一种角度来思考,由社会法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个人法益侵害案件中的犯罪人只能按照个案来处理。
如果仅仅严肃处理单一个案的犯罪人,而仅仅因为没有造成实质损害而轻罚社会法益侵害案件的犯罪人,实质上是一种根据情感和眼睛来判断案件是非的行为,是不明智甚至是愚蠢的。再言之,用这种思维思考案件和刑法,同样是对更多个案受害者的不公平。
刑法的预防性必须被实现,如此才可以更好地保障法益。而保护个人法益的前提,正是切实地保障社会法益不受侵犯。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对“天一”的判决结果,是合理合法的,是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讲了半天,还是我们的社会观念问题,淫秽物品和性本身就是社会敏感话题,在这个没有怡红院的今天,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女性权益,尊重男性权益,尊重国家与社会权益,不做错事,不知法犯法,我们就是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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