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IPO公司“先分红后补血”实行负面单式管理?

皮海洲/文 针对近半年来一直备受市场关注的IPO公司“先分红后补血”现象,日前证监会终于给出了明确的说法。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明确表示: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对IPO公司“先分红后补血”现象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其中对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这是新任证监会主席吴清“严把入口”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证监会对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重要表现。实际上,“试行意见”的这一规定,也顺应了市场的呼声,代表了投资者的民意。毕竟近半年来,IPO公司“先分红后补血”的做法犹如过街老鼠,成为市场上“人人喊打”的目标。

IPO公司“先分红后补血”的做法确实不妥,市场影响也甚是恶劣。毕竟IPO公司在IPO之前大肆分红,甚至是掏空式清仓分红,这完全是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是大股东自肥的一种做法,是大股东将IPO公司的利益转化为自己的利益。而且通过这种IPO前的大肆分红,大股东几乎收回了自己最初的投资成本,这意味着大股东对IPO公司的发展,已无需承担风险,一旦成功上市,更是把公司发展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公众投资者。

所以,IPO公司“先分红后补血”的做法事实上也是公司及大股东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一种算计,同时也是IPO公司及大股东把股市当成了自己的提款机,把公众投资者当成了冤大头。本来,作为公司的大股东,需要全面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尤其是要考虑到公司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因此要尽可能地把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企业发展上。

但一些IPO公司在IPO前却大肆分红,甚至是“清仓式分红”,这置企业的发展于何地了?如果是企业不差钱,那为何还要IPO上市,甚至还要募资补充流动资金呢?如果企业资金紧张,公司又为何要大肆分红呢?这类企业把对资金的需求,寄托于IPO上市,希望从股市上拿钱回来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这不是相当于拿公众投资者的钱来给公司大股东分红吗?因此,市场确有必要对这种“先分红后补血”的IPO公司说“不”。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IPO公司就不能分红。IPO公司的原始股东,大多都是公司的创业者,或者是公司的风投机构。在公司发展逐步走上正轨之后,创业者与风投机构分享部分公司发展的成果,这是正常的。其中就包括公司给原始股东进行现金分红。但这种现金分红应该是有节制的,是要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作为前提,不能因为分红而危及公司的发展,让公司陷入流动资金不足的状态。更不能因为公司要IPO了,就进行“掏空式分红”,把企业的资金分光用光,然后伸手向股市要钱。

所以对于IPO公司在IPO前的“先分红”行为不能“一刀切”,有必要在IPO审核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既然是负面清单式管理,当然就不限于一种情形,而是多种情形,并且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为此,本人有三点建议,可供管理层参考。

一是在IPO前的报告期内存在突击分红、“清仓式分红”以及大比例分红(分红比例在50%以上)且分红金额较大(比如达到拟募资金额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对于这类“先分红后补血”的IPO公司,交易所在进行IPO审核时,可直接将其红牌罚下,终止其IPO进程。

二是在IPO前的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或三年报告期的后两年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且分红比例未达到50%的,对于这类“先分红后补血”的IPO公司,交易所在进行IPO审核时,应限制其募资投向,不得将募资用于还贷与补充流动资金。

三是在IPO前的报告期内,公司有过分红记录,且当年分红比例不高,未超过30%;或前两年进行过现金分红,两年分红比例均未超过20%,并且最后一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交易所在进行IPO审核时,这类公司的IPO募资可以用于还贷与补充流动资金,但使用额度需要扣除报告期现金分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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