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内容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的成因
民事侵权责任形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责任方式,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名誉。因知识产权是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一般不能适用。
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但是,下列两种情形不能适用停止侵害责任,而应当以支付合理费用的替代责任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第一,《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第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也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作品制作者、传播者或侵权商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通常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无论是侵犯哪些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不知道是侵权行为,但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3)根据情节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在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在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中,由法院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商业秘密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在侵犯商标权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问题是,法律人能否直接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甚至直接按以上第(4)项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条款的排列顺序立法者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考量,笔者认为,只有当前一个顺序不能确定数额时,方能适用下一顺序确定。本法考内容讨论该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重视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当兼顾侵权人的正当利益。如,侵权人预备侵权,其产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权利人直接主张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仅判决支持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时,侵权人并没有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商标权特别保护的异议。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创了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先河。即对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商标法》修订多年来,《著作权法》《专利法》并没有跟进修订。难道著作权、专利权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小于商标权,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著作权和专利权的难度及对社会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商标权。笔者认为,其他两部法之所以没有修订,与《商标法》的特别规定实施后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关。抢注商标、因商标侵权致使另一企业濒临倒闭有密切关系。“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法律人应当正确解读商标法。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商标权利人往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受到公法,特别是社会法的制约,许多赔偿项目得不到支持,如,致人死亡甚至杀害他人,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无法从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赔偿。侵权人服刑后,商标权利人依《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不到支持的项目,又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为何商标侵权后可以受理呢?原因是《商标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列举该条第三款加以说明: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规范意义而言,该款的目的是提示性条款。提示民事法官,被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损失后,不要忘记移送案件,依法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商标权。但许多法律人误认为,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可提起民事附带诉讼或民事诉讼主张依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获得赔偿。
从以上商标权特别保护的异议讨论中,我们可以知道,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相比,其对社会的进步作用不能同日而语,立法者没有必要对此高于前二者的保护,更不会突破现行的刑事赔偿制度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法律人,特别是司法人员应当正确解读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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