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简称CPR)

什么是公共池塘资源 公共池塘资源就是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

什么是公共池塘资源

公共池塘资源就是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

所谓公共池塘资源,它既不同于纯粹的公益物品(不可排他,共同享用),也不同于可以排他、个人享用的私益物品,同时也有别于收费物品(Toll Goods)或者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可以排他,共同享用),它是难以排他但是共同享用的。

正如奥斯特罗姆教授所言:“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在这种资源环境中,理性的个人可能导致资源使用拥挤或者资源退化的问题。”

公共池塘制度的设计

“通过自主组织来治理和管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与私益物品占用者的问题相似,所面临的另一些问题与提供公益物品占用者的问题相似。”因此,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应该还有一种可能的模型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问题,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从博弈的角度提出了“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认为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的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合约。

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分析的框架就是集体行动的分析框架,要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集体行动问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1、新制度的供给问题;2、可信承诺问题;3、相互监督问题。而且必须突破现有的集体行动分析只着眼于操作层次的分析,区分长期影响使用公共池塘资源时的行为和结果的三个层次的规则:“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发生在操作层次;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的过程发生在集体选择层次;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在宪法层次。”对这三个层次的规则而言, “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高层次上的一套固定规则中发生的。因此提高了根据规则行事的个人之间相互预期的稳定性。”

对于长期存续的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制度的设计原则,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提出了八点:

  • 1.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界定。

  • 2.使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 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 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者占用者本身。

  • 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定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者他们两者的分级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 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成本低廉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

  • 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力不受外部政府威权的挑战。

  • 8.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对于这八条设计原则,只有制度安排基本符合这些原则时,这些制度才有可能是强有力的,否则,有可能这种制度就是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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