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据了解,该案件当事人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呼勇表示:“经营的过程中,我的房东出现了倒闭破产,这也导致物业对我们整个一层楼断水断电。因为我当时做得稍微有点大,租金也比较高,断水断电以后,我就一夜之间不能再经营,这种情况下就出现断崖式巨亏,所以就导致债务负债过重。”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据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介绍:“现在给了债务人三年的考察期,考察期之内,有相关的委员会专门去监督她,把剩余的收入用于支付相关的债务。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取得一定的金钱赔偿,去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但是它最大的意义,就是使得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新生的机会。”
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指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
在此之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未正式列入。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勇案便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那么,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债?会不会影响债权人利益?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分析称:“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前,个人的债务如果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无期限的强制执行,直到这个自然人死亡。而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后,法定考察期满后,剩余债务将被清零。这肯定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形下,作为律师,要提醒各位当事人要特别注意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余冬梅 综合自央视财经、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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