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起诉新众鑫新材迟迟未支付融创诚股权转让款金额高达5732万元
2021年03月16日。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至法庭,要求其支付股权收购款金额高达5576.92元,并且支付至2021年2月18日逾期支付股权收购款的违约金155.25万元。并将于该诉讼有关的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
新金路与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股权转让款纠纷原因在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由于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迟迟为支付受让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被新金路一纸诉讼至法院,要求裁决。
具体详情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9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被告向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实施增资,共同投资储能调频电站项目。新金路向融创诚公司增资入股6000万,四川兴能向融创诚公司增资1.3亿。增资后,新金路持有融创诚公司25%的股权,四川兴能原持有融创诚公司100%的股权变为75%。结合项目推进情况,
新金路与四川兴能在2018年11月22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在2019年2月26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新金路在2018年12月7日按约定将6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至融创诚公司账户内,但四川兴能未按约定增资。2019年4月17日,上述履约保证金转为出资款,2019年5月17日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
因四川兴能迟迟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新金路、成都市新众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四川兴能、融创诚公司在2019年11 月19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约定新众鑫新材概括受让四川兴能在原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新众鑫新材需在2019年12月25日前将1.8亿的认缴注册资本足额实缴到位,否则需按约定价格收购原告所持融创诚公司25%的股权,收购价格为新金路实缴出资款与相应资金成本金额之
和,资金成本以6000万为基数,从新金路支付出资金额之日至被告一付清全部股权收购款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 该协议第三条约定:新众鑫新材同意就四川兴能逾期缴付原协议项下注册资本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以6000万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新众鑫新材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新众鑫新材在2019年12月25日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2020年4月24日,新金路与新众鑫新材、四川兴能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之
补充协议(四)》,约定新众鑫新材收购原告所持融创诚公司25%的股权,应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第一期股权收购款1200万元,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51,660,578.63元。如新众鑫新材违约,新金路有权依据原协议约定向新众鑫新材、四川兴能主张权利。同时约定每逾期付款一日,新众鑫新材需按到期未付金额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川兴能自愿为被告一应向原告履行的义务及责任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补充协议四签订后新众鑫新委托第三方在2020年4月28日支付1200万元收购款。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