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足浴店女技师转账近10万,妻子怀疑出轨起诉索还,法院这么判

本文转自【潇湘晨报】;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曹伟

重庆男子黄军在四年时间内,在广东向一名足浴店女技师黄艳转账了近 10 万,此事被黄军的妻子诸某奎知道后,认为两人存在不正当性关系,黄军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处置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她找到女技师的老家邵阳隆回,并提起诉讼,要求黄艳返还相关款项并支付利息。

近日,湖南省邵阳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黄军转账行为属实,但转账行为部分为支付在被告店内消费的费用、部分为朋友间的互相赠与,且该赠与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为基于双方存在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赠与,对诸某奎的起诉请求不予支持。

男子四年向女技师转账 10 万,

妻子:有不正当性关系,丈夫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黄军和其妻子诸某奎均为重庆人,今年都 49 岁。黄艳是湖南邵阳隆回人,在广东佛山、番禺等地从事足浴按摩行业多年,今年 39 岁。

诸某奎今年发现,丈夫黄军在这几年向黄艳多次转账,认为是在非法处置他们夫妻间共同财产,并来到黄艳的老家邵阳隆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诸某奎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她在今年发现,在她与丈夫黄军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与黄军于 2017 年沐足城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被告与黄军多次开房,并接受黄军赠予的手机、珠宝、家具若干,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赠与的金钱 95074 元。

诸某奎认为,黄军在与她的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她同意擅自处分了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后亦未得到她追认,损害了她作为配偶应享受的财产权益。被告黄艳在明知黄军有配偶、所赠与财产属于诸某奎与黄军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依然与黄军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黄艳与黄军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黄军基于不正当关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黄军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诸某奎请求判令被告黄艳返还 95074 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对于黄艳接受赠与的其他钱财,原告保留诉权。

法院:转账属实,

但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缺乏证据

隆回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立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黄艳出庭应诉,但诸某奎的丈夫黄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中黄艳认为,诸某奎起诉事实虚假,理由不能成立。诸某奎诉称黄艳与第三人及黄军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是错误的,对黄艳身心是一种污蔑,也是一种打击,诸某奎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

隆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诸某奎与第三人黄军系夫妻关系。被告黄艳在广东佛山、番禺等地从事足浴按摩行业多年。第三人黄军于 2016 年左右在广东佛山水舞街足浴店消费时与在该店工作的被告黄艳认识,此后,第三人黄军多次到被告工作的店内消费,有时第三人黄军将消费产生的费用直接转给被告,再由被告到前台结账。从 2017 年 1 月 1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4 日,第三人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向黄艳转账 95074 元,上述款项中部分为第三人黄军支付的在被告工作或经营的足浴店消费时产生的费用,部分为第三人黄军与被告黄艳之间的互相赠与。

原告诸某奎主张第三人黄军与被告黄艳之间存在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但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诸某奎主张第三人黄军与被告黄艳之间存在并保持着不正当两性关系,但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原告诸某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人黄军虽然向被告黄艳转账 95074 元,但转账行为部分为支付在被告店内消费的费用、部分为朋友间的互相赠与,且该赠与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为基于双方存在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赠与。故对原告要求确认黄军向被告黄艳给付财产的行为无效,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 95074 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1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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