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 承担销售额10倍赔偿金并道歉

重庆市2021—2022年维护消费公平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陈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欲自制减肥胶囊进行销售。为达到减肥效果从而提高销量,陈、张二人决定在减肥胶囊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并在网上购买盐酸西布曲明粉末、决明子粉末、空壳胶囊、外包装盒等进行灌装。后二人将自制的减肥胶囊通过网络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消费者食用。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陈某、张某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194210 元。

2020年9月2日,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立案审查,并于同年9月3日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月26日,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陈某、张某提起公诉。2021年2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张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某、张某承担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1942100 元,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结果】

2021年4月29 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在判处二被告人刑罚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是判决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金1942100元;二是判决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是判决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召回已销售的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典型意义】

一、全面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是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高额利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的同时,积极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益探索。该案的办理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益探索,对今后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三、网络犯罪不是法外之地,本案的办理能够起到警示告诫作用。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打击网络犯罪存在调查取证难等诸多客观困难。本案的成功办理,可以警告潜在的违法者,使其不敢抱侥幸心理,从而倒逼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为形成良好的网络销售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贡献检察力量。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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