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葡萄酒研究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判决书,就李琛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富邑集团子公司)关于奔富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李琛的上诉请求,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01
几经波折,“奔富”中文商标终审归属富邑。
2011年,富邑集团子公司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Penfolds”英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同年,该公司在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奔富”中文商标,因与本案第三人李琛在33类别上注册的“奔富”系列商标近似被驳回,2013年复审再被驳回。因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均被驳回。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上述法院判决和决定。2018年8月,原国家商标局对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奔富”中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抢注人曾在2009年和2015年分别注册了“奔富”中文商标,然而,这些商标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被富邑集团在中国法院以连续三年未使用和恶意抢注等理由成功予以无效。并且,该抢注人以及第三方李琛在后续针对富邑集团的“奔富”中文商标申请发起的商标异议因缺乏事实依据于2020年4月被中国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富邑葡萄酒集团成为 “奔富”中文商标的拥有人。
李琛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而根据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早在1995年《粤港信息报》对奔富酒业集团的报道中便将“PENFOLDS”称为“奔富”,此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中国代理商白马酒业公司在报刊媒体上所作的广告中亦将“PENFOLDS”和“奔富”同时使用。此外,大量的报刊杂志以及销售记录等证据亦能够证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奔富”品牌葡萄酒在中国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申请人作为葡萄酒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
法律决定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中文“奔富”,引证商标为英文“Penfolds”,二者在呼叫上具有一定近似性,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其“Penfolds”商标与中文“奔富”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在先生效判决对此亦作出认定,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无不当。李琛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法院不予支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2
相信随着市场的公开透明,此类案件会越来越少
Penfolds在中国家喻户晓,一方面源于其品质,一方面也与其寓意美好的中文名“奔富”息息相关。然而事实上,在Penfolds重获“奔富”中文商标的这十年间,“奔富”成为了被争夺的公共资源,不仅一直在被人抢注,另外,还有诸如“Penfunils奔富尼奥”“Binfupins奔富缤致”等各种擦边球产品层出不穷。
中国消费者可能是世界上最重视品牌的消费者群体之一。对于酒庄而言,品牌建设是在中国市场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在中国市场保护好自己的商标以及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是愈来愈迫切的需要。
此外,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明显加大力度。在审查业务层面,持续提高商标授权的及时性和权利的稳定性。
相信,随着葡萄酒消费观念的日趋成熟,在市场规范的保驾护航之下,葡萄酒市场会越发公开透明,此类商标侵权现象也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