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摔进暗沟 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被判赔21万

杭州的梅先生晚上骑电动车经过某段施工路面时,突然连人带车摔进暗沟,致左踝关节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与道路施工单位沟通无果后,梅先生将其告上法庭。7月29日,澎湃新闻从杭州市拱墅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施工单位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一审被判赔偿梅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去年,A公司发现大门口人行道处有一污水管道积水,后委托某施工单位重建修复。施工单位进场后,在A公司门口周围挖掘了一处2.4平方米的暗沟进行水管铺设。事发当晚,梅先生骑电动自行车驶过该段路面,摔进了该暗沟中,致左踝关节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梅先生受伤后,施工单位派员到医院看望,并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过程并不顺利。

梅先生表示医疗费、住院费等花了4万多元,还要计算误工费营养费等金额,但施工单位表示只愿意承担1万多元的赔偿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梅先生诉至拱墅法院,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是否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做到安全提醒义务等问题产生争议。被告单位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放置安全锥的照片,表示已做安全提示。原告梅先生提供了安全锥已倾倒的照片,称事发晚上,自己根本看不到这安全锥,起不到安全提示作用。

为还原真相,法官反复查看事发当晚的监控视频。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单位辩称在施工过程中已经设置警示标志,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这些标志的明显程度和措施充分、可靠程度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之注意避免损害发生,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另外查明,本案中,被告施工单位系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挖掘道路进行施工,开庭前已被相关部门处罚。

(澎湃新闻 首席记者:葛熔金/实习生:陈友云/责任编辑:谢春雷)

(原标题:男子骑车摔进暗沟受伤,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被判赔21万)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