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起被害人和加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近日在网络上引发不少讨论,其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较多。
应该看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天平上一个敏感的刻度,因为它直接涉及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而他们的未来就是国家、民族的未来。任何健全社会制度中,未成年人都被置于需要特殊关爱与保护的地位。我国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更是被冠之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保护”二字突出强调为立法宗旨。
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周岁,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宗旨是相适应的,也是审慎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难以预判犯罪后果,因此不具备独立承担犯罪后果的能力。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加害人往往也是“被害人”,其犯罪成因较之成年人有更为复杂的家庭、社会因素。也正是基于这些判断,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14周岁以上,在国际上最为常见。
对待失足于成长之路上的孩子,什么才是更好的选择?我们不妨将视野投入更广阔的领域去寻找答案。
几乎就在大连这起恶性案件发生同时,另外两件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事件也值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对未成年人防欺凌和防性侵做出针对性规定;反映校园欺凌的电影《少年的你》受到观众追捧。这也许是时间上的巧合。但它让人们看到,在保护未成年人、反对校园欺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系列攸关国家民族未来的议题上,立法关注了社情、呼应了民意,形成了良性互动。
更应该看到,爱,是我们对所有未成年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家庭、学校、社会、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爱表达方式各不相同。家庭之爱长于温暖,学校之爱长于教化,社会之爱长于关注,法律之爱长于告诫。各种爱的力量在未成年人身上形成合力防止他们步入歧途方为上上之策。对那些迷失于成长路上的孩子,于情、于理、于法都更需要拉一把,帮他们学会敬畏生命、善待他人、遵守法律,重塑健全人格,找回完整世界。
(原题为《(新华时评)相信法治和爱的力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