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了,能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吗?

女职工怀孕后,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明知自己已怀孕,但仍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甲某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次日公司与甲某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3月11日,甲某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甲某能否主张协议无效?

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蒋平华律师解答:

原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履行解除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

蒋平华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骗、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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