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浙江仙通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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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相关约定,李起富先生持有的67,680,000股股份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未亮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项青锋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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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及减持承诺变更和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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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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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议案全部为非累计投票议案;议案1、2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议案2《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及减持承诺变更和表决权放弃延期事项的议案》股东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起富先生、金桂云先生、邵学军先生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鑫睿、汤明亮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仙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