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兆新股份年报事件:信披或涉嫌严重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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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财经讯 4月23日晚,兆新股份发布2019年度报告,年报显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兆新股份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其2019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此同时,凤兆新股份在任董监高均表示对年报数据不承担责任或无法发表意见。

对此,凤凰网财经联系了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师表示,上市公司董监高如果想撇清责任不被处罚,或者不在民事赔偿中承担连带责任,需得及时向监管机关提交自己掌握的违规线索,配合做好调查,仅仅声明不能保证可以免责。

同时,董监高不能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说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能存在严重虚假陈述的嫌疑,律师提醒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要高度谨慎。

凤凰网财经注意到,兆新股份近期董监高离职频繁,律师向凤凰网财经表示,无论是频繁离职还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都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持续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审计报告》显示,兆新股份存在违规融资、关联方资金占用、会计处理存在调节等问题,律师表示,兆新股份后续被证监会调查并处罚的可能性较大,也建议证监会尽早介入调查处理,以使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向凤凰网财经表示,新《证券法》对董监高的处罚责任比过去高了很多,担任违规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的压力可想而知,随着违法成本越来越高,未来上市公司董监高闭着眼睛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越来越少,更多的将会如实为投资者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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