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了一起“宝马”商标案。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宝马公司”)认为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创佳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德马公司”)及德马公司唯一股东周某经营BMN品牌加盟体系的过程中,侵害了“BMW” “宝马”等商标权,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的经营行为故意造成BMN品牌与宝马公司之间的混淆和误认,具有共同的主观恶意,并全额支持了宝马公司的索赔要求。
创佳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服饰批发、零售等。2008年7月11日,德马公司成立,其原名是“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随后在2010年6月变更为现名“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周某系德马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东。
宝马公司起诉时称,2008年起,德马公司、周某、创佳公司共同合谋,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设立、经营了BMN品牌加盟体系,使用原告宝马公司驰名商标“宝马”、“BMW”作为字号注册了德马公司,并模仿宝马公司“宝马”图形、“BMW”等驰名商标,注册并使用类似的BMN等商标,构成对宝马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宝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立即停止对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提出了经济损失等共计300万元的索赔要求。
对此,创佳公司辩称,其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创佳公司已经合法取得了被告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现第三方使用行为超出了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创佳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BMW”、“宝马”商标至少在2007年就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明知“BMW”、“宝马”商标属于原告的驰名商标,仍恶意共谋,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并通过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使用侵权标识。
法院认定,在经营BMN品牌加盟体系的过程中,被告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通过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意造成BMN品牌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具有共同的主观恶意。最终,三被告被判令立即停止对宝马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共同赔偿宝马公司30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