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院新规北京法院首度认可香港法院婚姻家事案判决 解读:确保两地裁判效力统一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2022年8月11日,北京四中院审结王某与张某申请认可香港区域法院离婚绝对判令案。该案是《安排》施行后,北京市范围内首例适用该规定认可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最高院统计显示,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愈来愈多,每年均达两万余件。但由于此前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更不能得到执行,当事人只能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不仅在时间、金钱、精力等方面给当事人造成压力,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四中院民庭庭长、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军表示,《安排》出台实施后,两地法院互认的裁判范围,从过去的仅有解除婚姻关系一项,扩大到十几项,因此减少了更多诉讼程序、保护两地婚姻家庭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法律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统一了两地的裁判效力。

跨境婚姻解除实现互认 实现我国不同法域间制度实践一致性

2022年4月12日,香港区域法院对王某与张某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据此解除。张某随后向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承认上述离婚绝对判令。

该案的主审法官,四中院民庭庭长、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军介绍,两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属于内地和香港的跨境婚姻,感情破裂后,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离婚,香港区域法院受理后,发出了暂准判令解除了两人的婚姻关系。“按照香港的法律,当事人在暂准判令发出的六周内还存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充分理由予以说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暂准判令就成为绝对判令。”马军说,此案判令转变成绝对判令后,当事人基于长期在内地生活与活动区域的需要,向北京四中院提出申请,对香港法院的判令予以认可。

四中院于2022年8月11日进行了审查询问,经审查案涉离婚绝对判令属于适用《安排》的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法院认为上述离婚绝对判令中不存在《安排》中规定不予认可的情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申请认可的请求后,当庭作出裁定,认可了上述离婚绝对判令。

马军介绍说,《安排》是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婚姻家庭判决相互认可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最新制度性安排,填补了之前只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和认可同一份婚姻家庭判决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监护权确定等问题的空白。北京四中院依据《安排》认可了离婚绝对判令,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婚姻家庭判决中所确立的全部事项在内地人民法院得到认可。该案对于推进两地区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全面保护了两地婚姻双方及家庭关系,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合理优化了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实现我国不同法域间制度实践的一致性,为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出有益实践。

跨境婚姻年均两万 《安排》统一两地裁判的效力

根据最高院的介绍,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愈来愈多,每年均达两万余件。但由于此前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更不能得到执行,当事人只能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不仅在时间、金钱、精力等方面给当事人造成压力,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香港方面的数据统计,2017年到2021年,涉两地婚姻的案件共计6万余件,其中大多数与确认婚姻关系、子女和财产等相关。在今年2月《安排》正式实施前,此类案件的处理耗时长、程序繁琐。“在《安排》实施前,如果涉及到离婚案件,香港区域法院做出的判决中,可能涉及到很多内容,但内地法院依法可以认可的内容仅限于婚姻解除这一项。”马军说,其他关于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内容,则需要当事人在内地另行起诉去解决,当事人诉讼耗费时间太久,而没有法院的裁判文书,会出现相关部门无法办理身份、居住和入学手续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1年5月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标志着香港本地立法程序的完成。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协商一致,该安排于2022年2月15日同时在两地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布《安排》司法解释的形式转化实施。

马军表示,《安排》的实施,统一了两地的裁判效力。在适用范围方面,《安排》改变了过去内地法院只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认可,将内地法院对香港法院在民事婚姻家庭领域的判决认可扩大到12项,其中包括赡养费、管养令、财产分割、禁止骚扰令和驱逐令等的认可,香港法院对内地同类案件的14项裁判予以认可,包括抚养关系、监护权、探望权和人身保护令等,同时内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香港方面法院的命令、判令、证明书以及当事人有关解除婚姻的协议,也都在两地法院互相得到认可,同时,根据《安排》规定,内地法院也可以对香港法院有关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可。此举有效地保护了跨境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程序方面,《安排》明确了当事人在两地法院确认申请所需要携带的证据材料,并且出台了快速立案指引,“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法庭做一次询问,大概半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出具文书。”马军表示。除了上述两点,《安排》的另一大亮点是充分考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在两地法院互相认可的过程中,均会将未成年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等纳入到考虑范围。对于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不服的,当事人在香港可以提出上诉,在内地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院介绍说,《婚姻家事安排》实现了“两制”之下法律与司法规则更加密切的衔接。两地坚持解放思想、灵活创新,将内地裁判“所有”的概念与香港命令“转让”的概念相融合,实现了法律表达的积极衔接;秉持相互尊重的司法理念,以“生效判决”取代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终审判决”的表述,并最大程度尊重原审法院地法律有关“生效判决”的界定。内地与香港分属“一国”之内两个不同法域,香港回归祖国25年来,两地依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已经先后签署9项司法协助文件,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体系。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事业的蓬勃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生命力。“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一国”之内,两种法律制度应当也完全能够做到长期并存、融合相处。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