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广强:近代上海公共租界煤烟污染治理的实践与困境(1863—1943)

本文作者裴广强副教授

摘要

近代上海的煤烟污染日趋严重,并已引起公共租界不同社会主体的关注和治理。基于不同利益的考量,不同社会主体的治理举措存在很大差异。社会民众中有厌恶煤烟污染并投诉违规企业者,亦有支持或默认煤烟污染者,同时多数时候只能被迫忍受煤烟污染带来的危害与不便。工部局期望通过法律规章与行政指令解决民众与企业之间的争端,但也存在着诸多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企业秉持“成本—收益”理念应对民众的投诉和工部局的指令,能够获利时会积极治理煤烟污染,反之则会依托不同借口拖延甚至拒绝当局的指令或建议。总体来看,由于不同社会主体间的纠葛博弈以及一系列政治、经济、技术因素的限制,上述举措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集中反映了近代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近代上海;空气污染;煤烟;能源史;环境史

能源结构由植物型能源为主向矿物型能源为主转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近代经济转型的基本物质前提。从环境属性上看,矿物能源具有潜在污染性,利用不当会造成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尤其以空气污染问题最为典型。这在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并已成为西方环境史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中国近代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最高的城市——上海,同样如此。新近研究认为近代上海存在着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因燃烧煤炭和石油造成的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量呈快速上升趋势,已明显影响到市内植物生长,酿成城市经济损失,损害居民身心健康,引起社会层面的广泛关注。

本文作者译、大卫·斯特拉德林著《烟囱与进步人士:美国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工程师和空气污染(1881—1951)》

学界一般认为公共租界拉开了近代上海城市环境治理的序幕,并为中国近代城市环境治理树立了一种“标杆式”样本。既有研究着重对近代西方城市环境管理理念、管理机构、卫生制度移植到上海的过程,以及上海垃圾、水体、噪音污染管制等问题多有考察。但是,这些研究很大程度上是以当权者“自上而下”的管理为中心线索,弱化了其他社会主体在环境治理中的能动性角色,并且迄无专文探讨空气污染治理问题,尚难以描绘出完整的近代上海城市环境治理图景。鉴于此,本文尝试以近代上海空气污染的“罪魁恶首”——煤烟为研究对象,进一步探讨公共租界的环境治理问题。为凸显环境治理实践的多面性,特将参与环境治理的社会主体划分为民众、租界当局和企业,着重考察三个问题,即:社会民众对煤烟污染持何种态度,做出何种反应?租界当局如何处理民众投诉和约束企业的违规排放行为?企业如何应对民众和租界当局联合施与的压力?总的旨趣是期望通过此一个案式研究,回溯中国近代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最初实践历程,剖析不同社会主体在治理实践中的行为逻辑及其互动博弈,揭示近代中国城市环境治理背后的一般性制约因素。

彭善民著《公共卫生与上海都市文明(1898-1949)》

一、民众的选择:厌恶、逃避与忍受

民众对煤烟的观感态度存在明显差异,赞美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然而,抛却观点上的不同和偶尔的出游之外,绝大多数民众都不可避免地长时间忍受着煤烟污染带来的危害和不便。

(一)厌恶与投诉

任何时候,环境问题都可被理解为文化、科学知识、价值观和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不同于上海老县城,公共租界是一个开放多元的国际性社区。美国人、英国人、德国人、日本人、印度人等生活在这片狭小的范围之内,当然更多的是中国人。不同的文化与知识背景,使得他们对煤烟污染持有不同的态度。一些居民赞美煤烟,认为煤烟象征着繁荣、生产、增长和就业,而煤烟污染是享受现代化必须付出的代价。在他们看来,“机声轧轧和烟雾弥漫交织的情景”给所有人一种工业前途“正是铺满了黄金的大道”的感觉。但是,也有一些居民逐渐感觉到这种代价“应该有个限度”。他们通过不同方式揭露煤烟污染的负面影响,表达自己的厌恶情绪。

1928年外滩旧照

外滩的轮船(约1919-1920年)

日本20世纪30年代绘制的上海租界地图

一些居民批评煤烟污染破坏了上海的城市美观。煤灰会使绿叶变成淡黄色,并可能导致树木死亡。1918年,有人曾发现在树木枯死的原因中以煤烟之害最甚。绿色植物生长的困难,让民众保有市内绿地的梦想难以实现。黑色烟雾与灰黄植被相互映衬,使得城市美观受到很大影响。20世纪30年代初,“煤烟多”已成为上海的城市招牌之一,“闻名”于全国。在生活于公共租界的外国居民看来,作为“东方最大、最现代化的城市”,上海却因煤烟而蒙上了一层阴暗,折损了美学的品味,可称“一种耻辱”。因此,他们呼吁当局解决煤烟污染问题,并认为这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美学价值”。

一些居民指责煤烟污染会给上海造成经济损失。在工程技术人员看来,煤烟中含有大量的可燃煤渣,本身是一种燃料的浪费,代表着“燃料经济的重大损失”。除此之外,煤烟污染也会造成诸多间接经济损失。比如倘得不到及时控制,煤烟会削弱邻近污染源房产的价值。1889年,英商沙逊洋行(E. D. SASSOON & CO.)曾控诉苏州河河南路桥下的汽船排放的烟雾“给住户带来不便”,对房产生意造成影响。一部分煤烟会被吹至郊区降落,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害。1924年,美国人蓝姆森曾对杨树浦附近农家进行调查,发现烟灰会“伤及土肥”,致使“田里的出产,也就赶不上从前”。外国在沪侨商组织——上海和明商会(Shanghai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还认为煤烟弥漫的糟糕环境有损于商业理念的酝酿和商业社会的发展,因而在报刊上唤起社会关注煤烟这一“令人讨厌”的问题。

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乡村社会卷)》

有时,民众还会批评煤烟有碍卫生,与自身健康不利。普通民众对煤烟的厌恶多源自视觉和触觉感受,不满于煤烟的黑色污浊,疏忽了对人体健康的危害。1918年,英国环境卫生专家吉尔伯特·福勒(Gilbert Fowler)应工部局之邀来沪,研究上海水源供应与环境卫生问题。在沪期间,其感到“有责任唤起公众注意工厂排放的烟雾对身体健康的危害”。此后,随着西方医学知识的持续传入,部分知识水平较高的民众逐渐从学理层面认识到空气对身体健康的重要性,认为污浊空气不仅可以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也会导致精神疾病,严重者甚至致人死亡。至20世纪30年代,基于清洁空气与环境卫生、人体健康的内在关联而反对煤烟污染,已成为一部分民众尤其是居沪外侨的共识。

吉尔伯特·福勒

因此,那些对煤烟污染持厌恶态度的民众纷纷发起投诉,也就不足为奇了。通过对众多投诉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主要有三种投诉渠道:一是致函或亲自至工部局董事会、卫生处、警备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向当局投诉,并要求当局进行调查和回复;二是致函《大陆报》《北华捷报》《字林西报》《密勒氏评论报》《上海泰晤士报》《大公报》等中外媒体披露和投诉,期望引起社会关注和当局重视;三是情节严重者直接至会审公廨、各国领事法院、高等法院或在华法院、违警法院等审判机构提起诉讼,请求法官裁夺。

这些投诉的时间分布与上海的工业化进程和煤烟污染程度的变化密切相关。19世纪上半叶,上海的工业发展水平有限,空气质量总体良好,相关投诉事件尚付阙如。一直到1887年初,《字林西报》才报道了公共租界第一起煤烟污染投诉案件。当时,一些住在百老汇的外侨认为邻近中国人的炉子烟囱太低,以致浓烟滚滚,惹人不便。甲午战争后,上海工业发展速度加快,煤炭消耗量飞速增长,煤烟污染日益加深。到20世纪20年代左右,上海已然演变成为一个庞大的、全部浸在煤烟尘灰之中的城市。其时,越来越多居住在上海的人“都可以证明上海过于灰暗、乌黑和多尘”。上海煤烟污染的严重程度,可以通过与国外城市相比较得出。布莱恩·威廉·克拉普估算1914年—1916年间曼彻斯特的煤烟沉积物为148吨/km2,伦敦为176吨/km2,谢菲尔德郊区的亚特克里福区达到255吨/km2。A. K. 查莫斯估计20世纪20年代早期伯明罕的烟尘和道路扬尘量每年达到154吨/km2。同时段,上海烟尘排放量已超过300吨/km2,个别年份超过400吨/km2。1934年左右,大阪烟尘降量下降至306吨/km2,伦敦为266吨/km2。上海的排放量则上升到700吨/km2以上,比大阪与伦敦两大城市的总和还要多。1937年以前,上海的煤烟污染问题继续恶化。长期趋势来看,其烟尘排放量从1890年不到100吨/km2增加到1936年的约800吨/km2。因此,民众投诉数量也呈增长趋势。

上海外滩字林西报大楼旧照

投诉者的分布区域和身份存在差别。相比法租界主要是住宅区,公共租界的功能分区混乱,除了在西部形成了高档住宅区之外,并不存在住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的清晰划分。工厂占用住宅开工营业,或在工厂、商场附近兴建住宅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绝对意义而言,投诉者遍布公共租界。相对意义而言,主要集中在各类工厂附近、道路两侧,以及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地带。投诉者身份有普通民众、学校师生、医院医生、杂志记者、商铺商人、居沪外侨等。其中,尤其以居沪外侨最为活跃。他们一般都具有母国生活经验和较高的科学知识水平,对西方国家治理空气污染的情况保持关注,并在报刊上发表过很多有关英国和美国煤烟治理的报道。相比于母国政府的治理进展,他们不满于租界当局的无动于衷,曾不止一次抱怨上海“比几乎任何一座城市都更受到令人恶心的、肮脏的烟雾折磨”,呼吁工部局尽快制定管制空气污染的法规和机制。

投诉对象较为庞杂,既有大工厂,也有小作坊;既有住宅,也有商铺和办公楼;既有汽车,也有火车和汽船。其中,美商上海电力公司、英商中国公共汽车公司和外滩众多的汽船成为长期以来投诉的焦点。上海电力公司是近代上海最大的工业企业,也是最主要的煤炭消费者。经常有民众公开指责其排放的煤烟不但影响了上海的城市形象,而且导致电厂附近居民咳嗽不止,影响身体健康。作为移动污染源,公共汽车的运行范围较广且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连,烟雾排放问题极易引起广泛注意。1937年8月,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交通法庭收到356份控告书,其中344份涉及公共汽车烟雾污染问题。外滩公园邻近黄浦江,很容易被汽船排放的浓烟笼罩。游人至此,常常“受到停泊在浮码头旁的无数汽船排放的烟雾袭击”。对于这些煤烟排放者,一些民众常抱有深恶痛绝的心理。

总之,公共租界的一些居民与欧美国家居民一样,多出于美丽、健康和经济的角度对煤烟污染提出不满和批评。但是,这里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欧美国家民众的环保意识较强,很多城市的居民先后自发组建了多个反烟组织。大卫·斯特拉德林梳理了美国空气污染治理组织的发展过程,发现民众反烟组织是进步主义时代治理煤烟污染的主要力量。相比而言,上海公共租界没有形成类似的民众反烟组织,只限于个人单打独斗式行为。另一方面,公共租界的民众往往抱有一种过度乐观的科学主义态度,认为煤烟是近代技术进步的产物,也能够通过技术进步或者能源替代加以解决。他们相信“花很少的钱买一些简单的设备”,“只须把烟突(囱)统统现代化”,或者“用稍微贵一点的硬煤”,又或者干脆“只使用无烟的燃料”,便能“很容易抑制”各类煤烟问题。应该说,他们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但是提出的解决方法却是异常笼统,甚或是理想化的,对煤烟污染背后涉及的政治、经济、技术等宏观问题的了解十分欠缺。自相矛盾的是,相当一部分民众一方面认为企业应该采用高质量燃料消灭煤烟,保持空气清洁,但是另一方面自己却在日常生活中燃用质劣价廉的烟煤,以图节省燃料成本。卢汉超关于近代上海日常生活史的典范研究即指出20世纪30年代时,98%的上海居民使用煤炉做饭和取暖。毫无疑问,这都削弱了民众治理煤烟污染的成效。

卢汉超著《霓虹灯外:20世纪初日常生活中的上海》

(二)逃避与忍受

为了逃避煤烟污染,公共租界的一些民众多选择于节假之日出游,呼吸新鲜空气。从距离上看,当时上海一些富有之人或政界高官多有赴国内环境清幽之地休假,呼吸新鲜空气者。比如1929年孔祥熙因慕杭州“空气清洁”,遂由沪赴杭,游览西湖。另一方面,由于时间和经济能力的限制,普通民众的出行地点基本局限于上海市区及其周边地区。市内公园或林荫树下是多数民众的首选之地。正如一位文人所言,生活在空气污浊的城区之内,只有在比较空旷的公园里“才稍稍找得到一半小时的新鲜空气”,将“肺部清理清理,洗刷洗刷”。然而,近代上海市区公园数量有限。起初,公共租界公园纯粹为外国人服务,致使很长一段时间内普通民众,尤其是华人百姓无法呼吸到公园里的空气,以致给人一种“上海无公园”的错觉。1928年后,公共租界公园正式向华人开放,加之法租界和华界方面陆续建设了一些公园,到抗战前上海公园总数达到30个左右。不过,直到1935年,仍然有人感叹对于拥有300余万居民的上海来说,公园数量是远远不够的。截止1949年,上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也只有0.16㎡,各类绿地面积仅占城市总面积的10%左右。

孔祥熙

相比煤烟弥漫的市区,空气清新的郊外可以让人寄寓审美理想和生活情趣,得着精神的爽快。久居上海的文人雅士亦以乡村为参照,反观都市,流露出对远离城市烟尘的渴望。当时,一部分民众乘坐长途汽车或者驾车到吴淞、龙华、真茹、宝山、闵行、南翔、松江等近郊或海滨作短途旅行。国民党要员也常以休假名义至郊区游玩,或有在近郊置地建房者。比如1923年,居正、马君武曾在吴淞杨行镇购地十余亩,营造房屋,以呼吸滨海的清鲜空气。1933年,汪精卫曾专门命人驱车载其至沪西一带旷野“呼吸新鲜空气”。当时出游形式多样,有单人、数人和集体行动。1933年,上海律师界与文艺界人士曾联合组织夏游会,邀请上海“摩登好游之仕女”,赴闵行“一换空气”。值得一提的是,1934年外国在沪侨民组织——妇女组织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f Shanghai Womens Organizations)还专门设立“儿童新鲜空气基金”(The Children's Fresh Air Fund),资助欧美裔小学生参加夏令营,赴郊外和乡村呼吸新鲜空气。

汪精卫

1928年6月之后,工部局开始对所辖公园的游客人数进行系统统计,涉及梵王渡公园、虹口公园、外滩公园、汇山公园、舟山公园、昆山花园、愚园路及南阳路儿童公园等。迨至1939年后,不再做单独统计。图1根据相关资料,对1929年—1939年公共租界公园游客人数及民众年均游园频次进行了统计,以分析民众呼吸新鲜空气的机会。从中可知,游客总人数在1936年之前呈加速增长势头,由1929年的200万人次左右增至1936年的接近500万人次,之后受政局动荡的影响快速下降,到1939年不足300万人次。就民众年均游园频次来看,公共租界多数年份内人均不足3次,最高为1936年的4次左右。实际上,“八一三事变”爆发后,华界人口大量涌入公共租界,界内人数应较之图1估算数更高,也即意味着1938年—1939年间民众年均游园频次当较之以上估计更低。当然,也有部分公共租界居民至华界和法租界公园游览者,但其人数亦应相当有限。如果距离民众最近的市内公园都鲜有人游览的话,那么距离更远的市郊乃至沪外名胜之地,游览人数当更是少得可怜。可以说,公共租界民众虽然存在以呼吸新鲜空气为目的的短距离乃至中长距离出游,但是此种出游并没有成为重复性或规律性的日常生活行为,绝大多数民众不得不终日处在煤烟的包围之中,无法摆脱。

图1 1929年—1939年公共租界公园游客人数及民众年均游园频次统计

邹依仁著《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

二、当局的治理态度:法规、实施与不足

工部局借鉴英国经验,将煤烟污染纳入市政立法和城市管理之中,逐渐建立了一套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强制关闭或迁移、经济处罚、工程技术改造等方式约束企业的违规排放行为。不过,租界当局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过程存在诸多不足,远非完善。

(一)法规治理体系

讨论殖民主义者在公共租界如何治理煤烟污染是一个令人颇感兴趣的话题。研究上海史的一些代表性学者,如张仲礼、熊月之、马长林等均认为上海公共租界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具有西方国家的一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城市”。英国新锐学者伊莎贝拉·杰克逊的研究指出公共租界的统治模式是一种“跨国殖民主义”(Transnational Colonialism),不同的种族群体具有不平等的影响力,但“英国人的影响力显然占主导地位”。相比中国,英国对空气污染的官方治理由来较早,并且积累了一些经验,最明显的是进行了诸多制度方面的探索。英国普通法中将空气污染归于可能造成“伤害、不便或损失”的妨害一类,旨在维护民众的私产权益不受侵害。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英国出台了一些中央层面的成文法,主要有1821年的《烟尘禁止法案》(the Smoke Prohibition Act)、1863年的《制碱法案》(the Alkali Act)以及1875年的《公共健康法案》(the Public Health Act)等。此外,地方层面出台的各类法案更多,比如19世纪上半叶颁行的《德比法案》(the Derby Act)和《利兹改善法》(the Leeds Improvement Act)。这些法案支持公众在合理条件下起诉煤烟污染者,同时给予地方政府整治工业烟尘危害的权力。

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1840-1949年)》

因此,当1863年公共租界成立之时,煤烟污染对殖民者来说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考虑到工部局董事会中英国人始终占多数,他们中的一些人有在伦敦等空气污染严重的城市生活和应对空气污染问题的经验是不足为奇的。参考英国的经验,工部局将煤烟污染纳入到土地章程和行政立法之中,逐步建立了一套法规治理体系。

首先,工部局在土地章程中界定妨害行为,为煤烟污染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一般认为,土地章程是公共租界的“根本大法”,为公共租界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869年《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附律第31款规定:

凡租界内有人开设熔炼五金、制造蜡烛、肥皂等厂,宰杀、烧煮各牲骨肉作坊,猪圈、厕所、水坑、牛马粪堆及一切制作、售卖等场,经医生等查视,有与众人精神、身体妨碍、危险等情,函告公局,公局即投该管官署呈请饬禁。

为确保这一规定不会因太过狭隘而影响到对一般性妨害的限制,该章程特别制定了附律第40款,规定“凡事照常例系取人厌恶,致被控告有责任者”,皆在约束范围内。土地章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对煤烟污染做出具体规定,不过从普通法层面将煤烟污染列为“惹厌之事”或“取人厌恶”之事,并对其加以管制,从法理上应是说得通的。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

《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

其次,工部局出台部门性章程、规则或通告等辅助性法规,为治理煤烟污染提供执行细则。其中,尤其以交通和建筑部门为代表。1920年,工部局发布第2709号通告,要求汽车驾驶者“必须采取合适的预防措施,避免因排放尾气而对公众产生不利影响”。1927年,工部局颁行《汽艇许可证条例》,第7款规定汽艇在码头及其附近“不得滥鸣汽笛或滥放烟雾”,给附近民众造成妨害,违规者将被法庭传唤。此外,工部局工务处还厘定建筑物建设标准,针对烟囱有具体规定,并强化建筑申请审批程序。1898年颁布的《地产章程及其附则》第30款规定新建房屋的烟囱应“适合卫生,多留余地,流通空气”。1901年颁布的《中式新房建造章程》第15款规定新建中式房屋的烟囱“不得对着街面的房屋”。值得注意的是,近代中国其他城市对煤烟污染的治理活动非常少,出台具体行政立法的则更是少见。相比而言,公共租界是超前的。

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

再次,工部局完善执行机构,为煤烟污染治理提供执行保障。在众多的职能部门中,卫生委员会和卫生处囊括了不同专业背景的人才,提供了一个让各部门协作讨论和处理界内公共卫生事务的平台。工部局董事会为保证行政效率,还将不同分支机构的法规嵌入违警罪之中,动用警务力量保证法规落实,逐渐使得违警司法成为公共租界日常治理的核心。比如1864年,工部局制定《警务章程》,规定巡捕不仅要负责维持治安,而且还要兼管道路卫生和交通秩序。1903年,工部局颁行《治安章程》,第9款第7条规定巡捕“须预先留心,勿使(汽车)出管气取厌于人”。同年颁行的《巡捕房章程》第19款也规定如有人在道路上或公共区域制造“取厌于人之事”“应由巡捕拘送惩罚”。捕房向违规者发送传票,视起诉者和违规者国籍的不同,送交会审公廨、各国领事法院或违警法院等审判机构审理,情节轻微者也可自主灵活处理。

在法规实施环节,工部局在收到民众投诉后,一般会书面警告违规者,并派专人至违规现场调查,随后做出处理。就具体处理方法而言,主要包括强制关闭或搬迁、经济处罚和工程技术改造等。

马长林等著《上海公共租界城市管理研究》

起初,工部局处理烟尘污染的方法非常简单,直接命令关闭或转移污染源。1888年,有邻居二人因一方灶下烧煤致另一方家内“烟雾弥漫”而发生殴斗,后被巡捕押送至会审公廨。会审官员即命令烧煤者“勿再烧煤”。同年,英商沙逊洋行致函工部局董事会,控诉苏州河畔的房客受到汽艇烟尘的影响。董事会随即指示捕房督察长要求会审公堂谳员“让这些汽艇开到河南路桥上游去”。公共租界白大桥附近停泊小火轮甚多,“烟雾弥漫”,致使该处有病人受累不浅。巡捕发现后,随即差人令各船“移泊远处”,并将拒绝移船者拘留送案。总体来看,强制关闭的方式多存在于19世纪90年代之前。其时,公共租界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有大片待开发地区可供利用。此后,随着界内日益繁盛,除了一些排放有毒气体的工厂之外,工部局对一般煤烟排放者已很少采用此种方式。

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

工部局董事会成员合影(1940-1941年)

根据具体情况对违规者实行程度不等的经济处罚,是工部局和租界法院最为常用的方式之一。1869年《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附律第35款规定对一切“不合情理惹人取厌等事”,处以不超过10元的罚款。随着近代上海人口的增多和经济的发展,违规案件愈来愈多。法院因自身人员不足,难以进行逐一甄别和及时处理。因此,租界当局针对一些常见的违规案件,逐渐采用保释金制度替代法院的延后审判。1926年2月,工部局发出通告,规定凡被指控违反交通规章者可缴纳保释金替代出庭答辩。其中,“喷射烟雾”者的保释金额为1元,须在收到传票后48小时之内交给发出传票的官员或者工部局警务处。工部局期望通过此举加快处理公共卫生案件,提高城市环境治理效率。

从工程技术角度来看,煤烟与燃料消耗装置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优良的燃烧装置,以及燃烧装置的合理布局,有助于减少和清除煤烟污染;反之,则会增加排出煤烟的数量。工部局通常要求用户安装烟囱或增加烟囱高度,使其至少高于相邻建筑物。如此,煤烟能够尽量减少对地面人和物的影响。1899年,工务处注意到界内一些蒸汽锅炉烟囱过短,排放“令人讨厌”的烟雾,遂要求业主将其平均高度由35英尺提高到不低于70英尺。有时,工部局还率先开展消烟实验工作,以确保给予企业合宜的工程技术指导或者建议。1902年,工部局在电气处发电厂开展初步消烟除尘实验。到1907年,开始参照电气处实验情况处理租界烟囱冒烟和汽艇烟雾问题。另外,工部局还提倡工业企业采用电气除尘方法。1909年,电气处工程师呼吁工部局“应尽一切努力”促使企业主安装电动机,认为这将“大大改善”上海的煤烟问题。这种办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例如,1912年,电气处的一名工程师发现某棉纺厂采用电力后,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没有烟囱和黑烟”,并“使人们对关闭所有燃煤锅炉和工厂后的上海会是什么样子产生了想象”。

一份工部局年报

工部局年报中文版

(二)法规治理体系的不足

西方国家治理煤烟污染的行动起步较早,出台的举措也较多,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不论是英国、美国,还是德国、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并没有彻底解决煤烟污染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与法规制度体系的缺点不无关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常常偏离了,甚至完全背离了制定者的初衷。与此类似,工部局的法规治理体系也远非完善,在法规制定和实施环节问题颇多,导致其治理煤烟污染的效果大打折扣。

土地章程虽然在普通法层面上赋予管制空气污染的权力,但是其重点在于处理粪秽、垃圾、污水等传统污染源散发的臭气或秽气。究竟煤烟污染应不应该算作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并没有予以明确说明,而是对其持有一种或是而非的、模棱两可的态度,需要依赖于法律执行者的解释,因而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本文研究的时段内,工部局没有像伦敦等西方城市一样,出台过任何关于空气污染的专门性法规。1934年,一位外侨甚至认为工部局“实际上没有任何管控烟雾公害的法律或法规”。专门性法规的缺失,一方面说明了工部局对煤烟污染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工部局治理煤烟污染的方式和力度。实际上,直到1988年初,上海才出台第一部空气污染治理的专项法规——《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比英国的《烟尘禁止法案》晚了160多年。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上海工业污染防治》

工部局市政管理意识落后,使得某些煤烟污染问题长期存在。如果说1869年《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第31款针对若干妨害行为做出规定,还有可能将治理的对象扩大到工业企业的话,那么公共租界对家用炉具排放的煤烟则始终没有出台过任何管控政策:这反映了工部局对煤烟污染源的认识相当不清晰。1935年,工部局某官员接受《大陆报》记者采访时,甚至认为上海的煤烟污染并不严重,除了上海电力公司等个例之外“不存在烟雾问题”。此外,工部局难以管制汽船等移动污染源。当东风起时,行驶在黄浦江面上,甚至停靠在华界码头的汽船排放的煤烟,都会对地处浦西的公共租界造成污染。尤其是上海夏秋两季盛兴东南风,决定了此种现象的持续性和问题的严重性。显然,处理这一公害超出了公共租界单方面的能力,需要联络华界、法租界当局以及其他外国在华领事制定统一法规,联合应对煤烟的跨区域流动,而实际上它从来没有这样做过。

工部局是政策的制定者,但是很多时候却有法不依。比如1869年底,工部局计划在黄浦江洋泾浜至外滩花园段堤岸建设码头,为此不惜牺牲外滩公园这一“居民在黄昏漫步时从黄浦江中吸取清新空气的唯一场所”,主动接受航运业及其势必带来煤烟。此外,如果煤烟排放者是经济实力强,且牵扯利益多的公用事业公司,即便其导致的污染面很广,工部局也不会直接对其施以制裁。比如工部局总董“强烈反对”起诉上海电力公司,认为如果败诉,很可能会使该公司放弃“合作态度”,不再就减烟“作出任何努力”。有时,工部局即使在发现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后,也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比如1894年,德商瑞纶缫丝厂(Soylun Silk Fixation Co., Ltd.)成立后,即给周边地区造成煤烟污染。1915年前,卫生处督察“经常亲自提出投诉”。1915年后,亦有附近居民向工部局提出投诉。但是直到1924年,工部局才正式要求该厂“尽快处理这一问题”。这距离问题产生已过去30年之久。

工部局一战前徽章

工部局一战前旗帜

图2对1899年—1942年间工部局卫生处处理烟气公害事件的数量进行了统计。鉴于煤烟是主要的空气污染物,因而内中绝大多数为处理煤烟投诉的情况。这些数据能够反映什么?首先,波动幅度较大,1912年之前尚不足50件,1913年—1914年短暂超过100件,后回落至1920年的10余件,继而快速增加,1927年—1938年间每年都超过百件,1933年更是一度接近350件,1939年后再次回落,到1942年时已不足50件。高低点之间频繁、快速的切换,让人怀疑工部局的执法态度是忽紧忽松,带有随意性,缺少强硬的执法力度。讽刺的是,连工部局卫生处官员都认为自身存在不足,承认空中弥漫的烟雾是租界当局“行政管理上的一个污点”“处理该问题的强制性权力还相当不足”。其次,1937年后数量持续减少,原因一方面与工厂电力的应用以及原动机能源效率的提高有关。但是,更多的是工部局故意无视污染现状,不予处理污染案件造成的。比如1937年3月—8月,工部局警务处共收到烟雾公害报告799件,其中410件与公共汽车有关,而当年工部局累计只处理了107件,相差六倍有余。“八一三事变”爆发后,大量华界工厂和资金输入公共租界避险,公共租界的工厂数量快速增多,形成所谓的“孤岛繁荣”。1937年底界内运营工厂400余家,到1938年底已增加到4 700多家,涨幅达10倍有余。这些工厂大都急于投产,匆促建成,“对于最简单之卫生条件,大都犹多忽视”。因此导致区域内煤烟污染“比往年为重,为数亦较多”,而且“大部分发生在以前被称为上海最佳居住区的地区”。与此相矛盾的是,工部局处理的煤烟污染事件不升反降,1942年不到50件。很明显,图2并没有反映民众投诉的总数,也不是工部局调查发现的违规事件总数,更没有反映每年烟雾污染事件的实际数,但是却从侧面反映了工部局在治理煤烟污染问题上的敷衍塞责。

图2 1899年—1942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处理烟气公害事件数量统计

公共租界在治理粪秽、垃圾、污水等传统污染和公共防疫方面为上海华界和中国其他城市做出了表率与榜样,甚至被称为“模范租界”,但是为何无法妥善治理煤烟污染?这里面有政治、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1899年后,受宏观政治的影响,公共租界已不能对土地章程进行修订,增补对空气污染问题的管制条文,这限制了其治理煤烟污染的法理依据。换言之,工部局缺乏一个完整的殖民政府通过立法实现变革的可能,无法采取像西方主权国家可以采取的治理行动。另一方面,工部局的成立初衷是服务于经济利益,原则是维护自由的市场经济。正如白吉尔所言,相比于法租界的雅各宾派传统,公共租界采用的是大不列颠的自由主义制度。而且,煤烟污染源太多,牵扯面太广,治理成本太高,远远超过了工部局的经济承受能力。这决定了当经济利益与环境问题相冲突之时,它往往会牺牲后者来换取前者。此外,工部局对治理煤烟污染的复杂技术手段认识不够,无法从英美等国的治理实践中汲取最终成功的经验。实际上,这些国家当时仍然在苦苦探求治理办法。因此,工部局对于煤烟污染问题的态度一直很保守,并不是针对每一起煤烟污染事件都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而是仅处理“急性、严重的案子”。工部局的这种消极态度,使工厂企业在面对环境管制时拥有很大的回旋空间。

白吉尔著《上海史:走向现代之路》

三、企业的多重面相:响应、拖延与拒绝

企业将煤烟污染治理看作一种经济行为,在“成本—收益”理念的指引下以多种姿态参与到治理行动之中:有时积极响应当局政策,努力减烟;有时尽力拖延,淡化、消解当局指令;有时则摆明立场,坚决拒绝民众和当局的建议。

(一)积极响应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也是主要的煤烟排放者。在一些企业看来,煤烟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济问题,其能否解决与减烟所费和所获的关系,也即“成本—收益”核算结果有关。从工程技术的角度来看,煤烟问题与燃料、燃烧设备和方法,以及清烟设备等多项因素息息相关。值得肯定的是,公共租界内的企业在这些方面开展了一些较有成效的工程技术改造。

一些企业推动能源结构向电力转型。一般而言,最清洁的能源是电力,其次是无烟煤、焦炭、煤气和汽油,最差为烟煤和柴油。在近代上海,企业使用的能源类型与原动机类型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据瓦茨拉夫·斯米尔的研究,1900年以前,世界各国的企业主要使用蒸汽机。因此,在一些工业城市会消耗大量烟煤,产生大量煤烟。20世纪后,公共租界内多数工厂所用原动机逐渐由蒸汽机向电动机转型,且放弃自我生产动力,趋向于趸购电力。参考金丸裕一的研究,1913年后上海新建的工厂多购买工部局电气处生产的电力为原动力。到1928年,上海工业企业使用的原动力中电力已占84%。这一能源转型使得一些企业不再直接消耗污染性大的烟煤,减少了煤烟排放量。

龚骏著《中国都市工业化程度之统计分析》

一些企业对改造通风系统抱有较大兴趣。蒸汽机和内燃机的通风系统如不合理,不能充分燃烧燃料,很容易产生浓烟。因此,企业倾向于研究和建造高烟囱,以改善锅炉的通风效果。比如1915年后,瑞纶缫丝厂为使煤炭完全燃烧,曾对锅炉炉膛进行改造。1924年后,在安装两台新锅炉的同时,竖立更高的烟囱。1918年,工部局电气处在杨树浦发电厂竖立高烟囱,比之前旧锅炉房“两个烟囱还要高”。1941年,上海电力公司安装了105米高的钢质烟囱,其高度为当时远东之最。此外,1935年,中国公共汽车公司还从瑞士进口制造燃油泵的机器,并从英国购买适用于柴油发动机的新型活塞,以增强车用内燃机的通风排烟效果。这些举措提高了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煤烟的排放量。

《上海杨树浦发电厂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杨树浦发电厂志(1911—1990)》

再次,训练火夫,采用自动加煤机。开埠之后,上海工厂企业均雇佣人力火夫管理锅炉,添加煤火。大多数火夫“是一个懒惰的人,对燃烧原理一无所知”,常常往锅炉中“添加大量煤炭”,以多得休息时间,遂使燃烧过程因氧气供应不足而产生大量煤烟。此后,一些工厂逐渐注意对火夫开展燃烧知识及方法的教育。1937年,公共租界烟草、染织、印刷、橡皮、五金、织袜、制帽及化工行业等20家工厂曾派火夫参加工部局工厂事务管理处开办的锅炉管理员训练班,学习各种锅炉的特性和操作问题。此外,一些工厂还购买自动加煤机,替代人力火夫或弥补其不足。1904年,工部局电气处发电厂率先安装机械加煤机,据称工作时“烟囱里完全没有黑烟”。到1935年,上海电力公司杨树浦发电厂的四间锅炉房中有三间采用机械加煤机,一间采用更为先进的粉煤喷射加煤机。1922年后,瑞纶缫丝厂也曾安装自动加煤机,以避免手工加煤的不均匀。

企业的上述措施,反映了20世纪初期全球一种工程技术减烟的趋势。当时,工业化国家从热力学和机械学的角度分析问题,普遍认为燃烧设备、燃烧技术与煤烟排放直接相关。比如,美国就曾经广泛采用过类似方法。企业雇佣工程师减少烟雾排放,联邦政府雇用工程师对煤炭的有效燃烧进行研究,地方政府也开始雇佣工程师为烟雾检查部门工作。这些企业明白通过技术减少与煤烟有关的浪费,可以提高生产和经济效率。更加深层次的说,这些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有助于企业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减少煤烟排放。购买和使用电力,而不是自备原动机发电,既方便又简单,可以降低支出,同时提高工厂的生产率。根据1911年工部局的年度报告,某面粉厂安装了一台160马力的三相电机替代一台蒸汽机和两台锅炉,只工作了一个月,就使生产成本降低20%。一些企业对通风系统进行了改造,因为通风系统的优劣与工厂营业之发达“关系至为密切”。使用机械加煤机代替火夫,是因为大多数火夫随意添加燃料,造成燃料浪费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不过,当减烟的成本超过了企业的经济承受力,或者不能带来任何经济收益时,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

徐新吾、黄汉民主编《上海近代工业史》

(二)拖延与拒绝

如前所述,民众没有建立强有力的环保组织,工部局的治理态度也较为消极:这意味着公共租界内的企业主面临的环境治理压力要比英美城市的同行们小得多。当无法确定技术降烟的有效性或其他类似污染源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且存在其他不确定的客观因素时,企业即会推迟甚至拒绝执行工部局的减烟指令。

一些企业尽力将煤烟污染描述为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在面对民众和工部局的压力,又无法通过合理支出完成燃烧技术的改造时,企业一般会拖延治理煤烟污染,强调技术改造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和大量的金钱支出”才能找到令人满意的办法。上海电力公司和中国公共汽车公司经常要求在大规模减少煤烟排放之前进行技术实验工作,如果实验结果足够有效,才会在实践中减少烟尘排放;反之,则不会采取行动。比如1936年上海电力公司声称“在确知实验办法之能减除烟气以前”,不会耗资治理煤烟污染。同时,它们要求工部局在实验期间不要进行行政干预。至于企业是否在实验期内全力寻求减烟之策,以及何时能达到满意的实验结果则无法确知。唯一可知的是,企业因此成功为实验期间继续排放煤烟的行为寻找到了借口。由于工部局对相关工程技术问题缺乏深入认识,无法确切分辨企业的真实意图,只能被迫陷入企业的技术话语体系之中,延后惩治违规排放者。比如1935年7月,工部局董事会明确要求中国公共汽车公司在3个月内解决煤烟污染问题。该公司总工程师事后也曾保证至10月12日止将通过实验消除烟害,并同意工务处职员“随时进入公司工场内”察看进展情况然而,事实是一直到1940年该问题仍未得到改善。

工部局大楼旧照

现工部局大楼旧址

一些企业指责其他毫无减烟行动的排放者,为自己拖延治理煤烟污染寻找托词。大部分企业主同意煤烟污染是一个问题,且很多情况下并不避讳自己煤烟排放者的身份。但是,在他们看来,只有自己减烟而别人不这样做,是不公平的,这会降低自己的经济竞争力。因此,企业在面对工部局的压力之时,常常转而指责其他煤烟排放者。例如,1936年8月3日,《字林西报》刊载了两篇关于上海煤烟污染的特别报道。一篇文章指出1935年上海电力公司消耗的煤炭只占上海煤炭总消耗量的21%,强调即便该公司能够完全消除自身煤烟问题,“上海仍然会面临其他79%的问题”。另一篇文章指出大多数人抱怨的煤烟是否主要来自上海电力公司,“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强调工部局董事会仅仅治理该公司的煤烟污染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全面检讨上海的煤烟问题。两篇文章作者的潜台词一致,即认为相比很多没有治理行动的排放者,上海电力公司已经做了很多努力,没有义务率先完成减烟工作。实际上,这也是公共租界内其他企业主们惯用的说辞。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有时还可能利用了政治方面的关系,拖延治理煤烟污染,反映了公共租界内经济—政治利益的纠葛及其之于环境的影响。领先的私营企业主充当着政治管理者的角色,亲手描绘了公共租界内微观政治的轮廓。W. A. 托马斯早已指出外国企业代表在公共租界内具有政治特权地位,他们有权选举或者当选董事会主席或成员,操纵公共租界内“有限民主”的发展方向。此外,董事会、工部局以及选民内部往往存在利益冲突。如果翻看一下《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经常可以看到殖民主义者们就一些问题的争论。这种情况反映在煤烟污染治理上,表现为一些企业对工部局的指令往往阳奉阴违。比如1890年,英国人C.O.里德尔以及J. O. 里德尔兄弟合伙成立平和洋行(Liddell Bros.&Co.)。1902年,C.O.里德尔进入工部局董事会担任董事。就在同一年,英商公和洋行(Palmer&Turner Architects and Surveyors)曾联合多家公司签署请愿书,要求工部局处理平和洋行造成的煤烟公害。但是,工部局并没有立即要求平和洋行解决问题,而是决定首先在电气处发电厂进行试验,如实验有效,再告知平和洋行依法减烟。时间上的一致或许不仅仅是巧合。又如中国公共汽车公司系由经营安利洋行的H.E.安诺德和C.H.安诺德兄弟于1923年创办,其中H.E.安诺德在政治上十分活跃,曾在1923年担任上海英商公会(The British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ghai)主席,1928年进入工部局担任董事,并于1929年—1936年间多次担任过董事会总董,积累了深厚的政治人脉资源。因此,难怪有人质疑中国公共汽车公司是否“至少间接地对一支温顺的警察部队施加了影响”。相比之下,“没有一个私家车车主会受到如此礼貌、宽容”的待遇。1939年4月,也曾有西人致函工部局,质问其制定的法规为什么“对公共汽车公司和普通百姓来说是不同的法律”,指责工部局不应区别执法。

H.E.安诺德

当某些消烟方法不可避免地导致生产成本显著增加时,企业会拒绝接受民众和工部局的建议。烟煤、煤油和柴油等含有大量的杂质,具有环境污染性。单纯的技术改造只能减少它们燃烧时排放的煤烟数量,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20世纪初,公共租界居民多次建议企业使用相对清洁的燃料,彻底解决煤烟问题。1907年,有人建议所有汽船都燃烧高质量的英国加的夫无烟煤,认为这将使煤烟“立即消失”。此外,20世纪30年代,工部局也想摆脱企业的技术话语体系的束缚,提出通过清洁燃料来解决煤烟污染问题。1935年,工务处处长认为公共汽车“只有使用较高等级的燃油,才可真正改善情况”。在1937年的一次董事会会议上,还有董事建议上海电力公司直接使用“完全或几乎不含硫的无烟煤”消除煤烟。这种方法在英国治理煤烟的历程中并不陌生。彼得·布尔布林科姆注意到早在中世纪时,英国就曾禁止燃烧海煤,以清除难闻的气味。实际上,二战之后,英国等西方国家最终解决煤烟污染也是依靠这种办法。正如彼得·索尔谢姆指出的,用煤气、电和固体无烟燃料替代烟煤,建立无烟区,是20世纪50年代之后英国解决煤烟污染的最重要措施。

彼得·索尔谢姆著《发明污染:工业革命以来的煤、烟与文化》

然而,这些建议在企业看来均过于理想化,从来没有得到过接纳。究其原因,与清洁燃料的高价格有关。图3对1923年—1941年间上海无烟煤和烟煤的趸售市价进行了统计,选取四种最为常见的煤炭种类为代表。其中,越南东京白煤代表无烟煤,另外三种均为烟煤,依照物理形态的不同又分为日本验田统煤(块煤和煤屑混合体)、日本松浦烟煤块与开平煤屑。抗战之前,白煤由于产量和供给能力有限,价格一直远高于其他三种煤炭。抗战爆发后,烟煤由于来源基本断绝,供应日趋紧张,价格快速上升,但仍低于白煤。

图3 1923年—1941年上海煤炭趸售市价趋势

1925年第一季《上海货价季刊》

上海市场上多种煤炭种类并用,但是主要是烟煤。据对1933年—1937年相关数据的分析,烟煤与无烟煤的比例在9:1左右。对于大多数工厂和运输企业来说,能源成本是其成本预算中最大的支出项目。例如,从1897年到1940年,煤炭支出在上海电力公司总支出中的比例中一直不低于29%,在1904年—1906年、1916年—1931年、1939年—1940年超过50%。与此同时,上海电力公司耗煤量增长迅速,1901年仅为4 850吨,到1940年已超过62万吨。倘若从燃烧廉价的烟煤改变为价格昂贵的无烟煤,企业需要加大能源成本支出,此外还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更换适用于无烟煤的锅炉以及通风系统。因此,大多数企业总是拒绝使用无烟煤作为主要燃料。与此类似,同一时段内相对清洁的汽油的价格一直高于污浊的柴油,故而中国公共汽车公司为节省资本,大量购买和消费柴油,拒绝任何能源转型。基于此,公共租界的主要污染企业始终无法通过能源转型彻底解决煤烟污染问题。

陈宝云著《中国早期电力工业发展研究——以上海电力公司为基点的考察(1879—1950)》

相比上海电力公司为代表的大型企业,近代上海更多的是分散落后的小企业。据刘大钧研究,1931年上海不符合国民政府工厂法规定的小工厂数量超过全部工厂的60%。公共租界即便外资企业较多,但亦以小企业占多数。较之大企业在减烟工程技术改造方面的进展,小企业的成绩相当有限,其原因往往在于其无力负担工程技术改造的高昂花销。比如1927年,工部局电气处在3号锅炉房安装捕砂器,耗资12.5万美元。1937年,上海电力公司开始建设345英尺高的烟囱,耗资35万美元。这都绝非一般企业所能承受。另一个原因是小企业即便开展减烟工程技术改造,也无法形成类似大企业的规模效应,反而会加大企业的日常支出。烟囱过高会加快燃料燃烧速度,增加热量损失和燃料消耗量。因此,很多小厂家面对工部局提高烟囱的要求,往往是有保留的。比如1896年,工部局通令南京路与西藏路的印刷厂须将烟囱高度提高至75英尺,很快便遭到某烟囱高度只有50英尺的印刷厂的坚决反对。在燃烧方法上,小工厂为图降低开厂成本,多采用火夫进行管理。1937年,有人曾感叹上海“大多数厂家的炉火均用旧式人工管理”。如此,大量小企业对近代上海的煤烟污染治理构成了阻碍。一直到1943年公共租界归还中国政府,这一状况都没有改变。

刘大钧著《上海工业化研究》

结语

本文分析了上海公共租界的煤烟污染治理实践,发现1949年之前中国就已存在社会性的煤烟污染治理行动。当今环境保护的核心因素,如环境意识、社会责任、环保法律与政策、治污技术等在一个世纪前的中国即已存在。不同社会主体——民众、工部局和企业广泛参与其中,以各自不同的举措书写了中国近代煤烟污染治理的最初实践历史。一部分民众投诉污染型企业,要求工部局和企业及时治理煤烟污染。工部局借鉴英国经验,将煤烟污染纳入到立法和城市治理之中,形成了一套以土地章程为基础,部门规章为辅助的法规治理体系,试图以此处理煤烟污染。企业开展了一些工程技术改造,尝试减少煤烟排放。这些举措探索了煤烟治理的途径,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共租界的煤烟污染问题。不过,三方在治理过程中的不足同样很明显。民众没有建立常设性煤烟污染治理组织,削弱了自身参与治理行动的力度,使工部局和企业有了足够“容错空间”。工部局缺乏针对空气污染的专门性制度法规,且存在大量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与学界一般认为的城市环境治理“标杆”式形象远甚。企业秉持“成本—收益”理念,多数情况下拖延执行工部局的减烟指令,而在减烟必然导致生产成本大增之时,不惜直接拒绝民众和工部局的建议。由于三方之间始终无法形成合力,导致公共租界的煤烟治理实践屡遭挫折,成效有限。

布莱恩·威廉·克拉普著《工业革命以来的英国环境史》

如果进一步放宽视野,可以发现公共租界的煤烟污染治理实践透露出了近代中国宏观政治、经济和技术等因素对城市环境治理的制约。一方面,工部局依托于不平等条约体系而存在,其奉行的经济自由主义政策使它无意或无力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不能妥善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企业的反抗,同时,工部局的殖民主义特征使它对诸多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情况听之任之。另一方面,政治局势的动荡加剧了普通民众的贫困化,使大量民众无力支付清洁能源的高昂费用。政治的不安定还导致大量企业普遍存在经济短视,急于谋利,拒绝在耗资巨大的减烟工程技术改造方面持续投入精力。此外,煤烟污染在当时仍是一个在全球趋于严重,各国正在探索治理之策的、“未完成”的环境问题。时代发展的局限难以解决所有减烟工程技术难题,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彻底消烟。这注定了民众、工部局和企业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治理煤烟污染,而任何单方面的治理行动都难以突破系统性困境,取得圆满的成绩。换言之,煤烟污染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更是一个政治、经济和技术等多重问题相互关联的混合体。此一现象并非上海公共租界独有,也并非仅体现在煤烟污染方面,而是近代中国一种跨地域的普遍性环境问题,需要引起学界的充分注意。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作者:裴广强,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马克思主义学院]

编辑:若水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