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因回购注销61,556,480股业绩补偿股份,总股本由1,837,192,219股减少至1,775,635,739股。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股份总数(注册资本)调整为1,775,635,739股(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6)。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含当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及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31日,工作日9:00一11:30、14:00一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024000

联系电话:0476-8833387

传真号码:0476-8833383

3、申报所需材料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申报人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申报人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申报人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申报人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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