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5 日,“数据法治与诉源治理智慧协同”高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王雅娜/摄影
记者|任文岱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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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共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随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增长。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2022年一审审结3.2万件,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领域矛盾纠纷日益凸显,新的纠纷类型不断增多,诉源治理显得尤为迫切。为此,7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数据法治与诉源治理智慧协同”高端研讨会,就平台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如何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如何从源头预防、以非诉方式化解,如何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等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据悉,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平台企业、法律科技公司等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目标,不断优化和创新平台经济领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拟建立多元协同共治的解纷格局,推动平台经济领域诉源治理。
平台经济领域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
“通过对近4年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2021年平台经济的诉讼案件同比增幅最大,达40%,后续诉讼案件数量有所回落。”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合规部总监朱坚介绍,平台经济领域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网络消费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但近两年以来,知识产权纠纷占比已超过八成。
朱坚表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商标权侵权形式多样,除传统的假货销售问题外,更多涉及品牌商标被用来引流,以及与营销相关的侵权行为,比如,通过在产品介绍中设置品牌商标相关关键词获取更多流量。同时,外观设计类纠纷增多。
朱坚介绍,对利用商标引流和营销问题,平台已从过去的“关闭店铺”转向要求涉嫌侵权商家修改标题;外观设计类侵权则要求,商家采用相同宣传图的,以平台“首发”为原则,确定权利人后,对后发抄袭者的宣传图予以删除处理,从而尽量避免批量案件诉至法院。
值得关注的是,当下,多家平台企业面临涉恶意知识产权投诉维权问题。京东集团副总裁胡焕刚表示,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更多,且呈现产业化维权、职业索赔人等特征,需要平台企业、司法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建立恶意投诉黑名单机制。
抖音集团诉讼法务负责人李颖介绍,2023年,抖音电商平台主动删除了超过80万条涉假货商品,处理了大量违规引流、售假等商家和达人账号。平台注重诉源治理,通过批量案件处理、学习法院典型案例、完善平台规则等方式,力求将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
腾讯集团法务部副总裁刁云芸表示,当下,有的侵权行为已从单一平台扩展到不同种类平台之间的串联侵权,要关注涉及浏览器平台、手机系统平台等的新型侵权纠纷。比如,有的手机厂商利用自身手机系统的底层优势,拦截、限制第三方应用提供的App下载安装。有的浏览器平台利用平台上盗版影视网站为自己的网盘等产品引流,使盗版网站直接在平台上不经剪切地以流畅模式播放完整长视频。
刁云芸表示,面对这些挑战,应积极探索诉源治理的有效途径。可通过大数据筛选典型案例,集中司法资源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如诉前禁令等制止侵权,并通过加大赔偿和审理速度等措施,尽快形成司法裁判规则以期形成类案规制,促进和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
“数据治理”诚实信用至关重要
“诉源,要‘溯源’,诉源治理要找到纠纷源头,平台经济溯源就是要找到数据源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说,平台经济领域诉源治理须在动态中制定规则,要尊重数据在创新中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平台治理的核心在于数据治理,因为没有数据就没有平台。平台治理和诉源治理是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数据合规质量的提高,对平台经济领域诉源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表示,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对平台内纠纷解决,规定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行业调解机制,以及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对电商平台来说,“诉源治理”要确保商品和服务的源头可追溯。
对于平台数据合规治理,王文华提出要进行“软法之治”,要注重区分场景制定适用于不同行业领域、不同流通渠道的数据合规指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杨秀清表示,网络空间治理,特别是新型网络纠纷司法裁判,不仅要为个案定分止争,还要为网络社会发展提供明确规则指引,要参与到网络空间诉源治理之中。
“诉源治理需要培育全社会的诚信,法院裁判的公允性、当事人的契约精神和诚信履约意识至关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姚佳认为,诚实信用对平台经济诉源治理链条上各个主体和各个环节十分重要,要以此为切入点,培育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
诉源治理需要多元解纷力量
研讨会上,围绕平台经济诉源治理主体和责任等话题,与会人员表示,诉源治理不仅是法院与平台的责任,还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更需要多元解纷力量的参与和合作。
朱坚说,企业主动参与诉源治理,不仅具有社会意义,也具有商业价值。通过有效处理消费者纠纷,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促进其回归平台消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韬表示,社会化调解是诉源治理的重要力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还有利于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葛红介绍,在平台经济诉源治理方面,该院构建了多项常态化长效机制。比如,建立党委牵头,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等联动化解纠纷机制;健全数字化风险评估机制等。通过这些措施统筹整合不同治理主体的力量,促进多元解纷,推动形成源头预防和区域协同共治格局。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大平台及司法系统不断完善各自在线纠纷解决(以下简称“ODR”)平台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纪格非通过调研认为,电商平台的ODR与司法系统ODR在解决纠纷时具有不同的逻辑和特点。电商平台的ODR以商业化逻辑为基础,强调纠纷解决的时效性和效率,而司法ODR则在法律框架下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建议建立统一的衔接平台,作为调适电商平台和法院之间的中间力量,一方面为法院筛选进入诉讼平台纠纷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另一方面促进纠纷诉前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哲玮表示,平台经济领域具有以自治实现诉源治理的潜力,要尊重平台的自主性。平台内部的社区可以形成具有自治性的社区,通过平台内部治理的规则、惩戒方式和处理程序,实现有效的纠纷解决。
“法律+科技”为诉源治理提供多种可能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还在不断革新,“法律+科技”赋能平台经济领域诉源治理成为关注和热议话题。吴韬认为,法律科技企业可以通过集约化发展,针对简易案件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同时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如通过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机器人通过电话与当事方联系,模仿真人调解员的口音和习惯,成功调解简易纠纷案例。
胡焕刚表示,大数据、算法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诉源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可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全链路梳理,可以找到真正的问题所在,并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大数据治理还能够全面检验治理成果。
百度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晨以百度在诉源治理方面探索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为例介绍,人工智能多模态能力非常强,可以对视频内容进行完整详细分析,识别违法内容,并通过自然语言对话生成报告,进而为司法机关提供舆情参考或案件全过程情况数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区块链技术在证据认定和数据共享方面对诉源治理至关重要。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结合大模型和人工智能,构建多元协同共治的司法智能化数据空间。未来,应以元宇宙、区块链等技术为基础,构建“以链治链”的诉源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