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威药业生产的1批次炒酸枣仁配方颗粒不合格”报道内容来源的声明】11月10日,中国消费者报公共邮箱收到群发邮件,称本报官方微博11月9日发布的“神威药业生产的1批次炒酸枣仁配方颗粒不合格”报道“恶意诱使公众对我司产生负面认知,造谣诽谤我们公司虚假宣传毫无底线,严重侵犯了我司合法名誉权”。邮件附上一位自称为神威药业媒介经理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材料。经排查,本报发布的上述微博内容来源于国家药监局11月9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1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57号),全文如下:
“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酸枣仁配方颗粒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酸枣仁配方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二、对该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相关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
鉴上,我社微博内容无任何捏造不实内容。同时,我社认为刘某等人对我社的指责属无稽之谈,且对我社工作造成干扰,我社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力。 特此声明。